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国法律规定了非法占有农业地罪,在《刑法》中对此罪的规定仅限于罪名和量刑。因此,司法解释对本罪法条中的一些关键性词语进行了解释,并且详细阐述了立案追诉标准。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我们在下文为您介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上述司法解释中主要是对法条中的概念性词组进行解释,比如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等。同样,在立案追诉标准中也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进行了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如果您对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还有其他疑问,我们平台的在线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的管辖怎么确定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的管辖怎么确定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分割婚内财产。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


·土地权属分类大概有哪几种
      土地权属分类大概有哪几种 一、土地权属分类大概有哪几种 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2113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


·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不同?
      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不同?我们知道,房照也就是房产证,是我们拥有自己房屋的一个重要凭证,同样土地使用证也是不可或缺的。买房子的人在房子交易前可以查看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等,购买到合适的房子才会住得放心,能避免纠纷。那么,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不同?下面我们就带领您来具体了解...


·土地使用权50年和70年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50年和70年的区别有哪些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


·个人划拨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个人划拨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在我国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体有三种,土地出让、划拨和转让。如果个人拿到土地是用来建设公共事业项目的,包括幼儿园、医院等,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拿到土地。不管是那种方式,土地使用证都需要办理一个土地使用证。那么个人划拨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下面我们一起通过...


·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一、遇到村委会非法截留怎么维权 村委会非法截留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村民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也可以到信访办进行信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


·外地进京怎么隔离
      1.需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二寸照片的也最好携带,涉及办理出入证明。2.进村后需先到村设置的防疫点报道量体温,然后给自己房东打电话,正常需要房东来领且证明是否是本人在此居住。防疫人员会和你及房东再次叮嘱隔离期间注意事项。3.下载国务院客户端北京健康宝小程序,实名认证。防疫点会有二维...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条件有什么?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条件有什么? 一、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是什么?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在有些农村,很多人都选择外出打工,村子里只剩下了老人和小孩,因为能力的限制,不能耕种土地,于是在农村出现了许多荒地,那么这些荒地怎么办呢?国家出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是什...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有哪些内容?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有哪些内容? 1.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具体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