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赔偿怎么计算
      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赔偿怎么计算 一、医疗过失的情形 1、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2、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


·深圳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深圳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一、什么是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


·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解决途径有哪些
      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解决途径有哪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那么对于患者来讲在发生了医疗纠纷后该怎么办呢?具体有哪些解决途径?我们整理了相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方复印、复...


·医疗纠纷赔偿申请人都有谁?
      医疗纠纷赔偿申请人都有谁?医疗事故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双方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明确伤残等级,以便为后续的赔偿奠定基础。医疗纠纷的解放方式包括协商、第三方机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那么,医疗纠纷赔偿申请人都有谁?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医疗纠...


·医疗事故鉴定患方答辩状需要哪些过程?
      医疗事故鉴定患方答辩状需要哪些过程? 医疗事故是我国目前比较热门的话题,存在于医生和病人之间。有时医疗事故可能双方各执一词,这还源自于发生医疗事故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对医疗基础知识的了解。那医疗事故鉴定患方答辩状需要哪些过程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方便您对这部分法律的认...


·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近年来,医疗纠纷频繁的发生在我们身边,有些医疗纠纷演变成了医闹,对医务人员和患者造成了不少的伤害。为了解决医疗纠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文。那么,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一起来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


·医患间的医疗纠纷能调解吗
      医患间的医疗纠纷能调解吗?医疗纠纷是侵权纠纷类型之一,当事人在纠纷中不仅可以自行达成和解,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应的行政机关或者法院进行调解。但是这些机关究竟是否有权进行调节呢,或者说医疗纠纷能调解吗?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纠纷是否...


·(1)医疗费。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


·骗取保外就医的后果有哪些
      骗取保外就医的后果有哪些 ?一、骗取保外就医的后果有哪些 保外就医制度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但同时,保外就医也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对于被...


·医疗损害责任的替代责任指的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替代责任指的是什么?在医疗损害事件中,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导致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替代责任,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替代责任指的是什么?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我们就此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下面我们一起做个简单了解。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替代责任表现是什么? 在...


·营利性医疗机构免房产税吗
      营利性医疗机构免房产税吗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免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