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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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