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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委托人任意解除权及跳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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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间合同委托人任意解除权及跳单是什么意思 (一)居间人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二)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三)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四)跳单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五)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主体
  (1)《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2)《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3)《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4)《合同法》第337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
  (5)《合同法》第376条: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双方:
  (6)《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7)《担保法》第27条: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
  (8)《保险法》第15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9)《合伙企业法》第46条: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10)《物权法》第99条: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解除共有关系)。
   (六)如何避免跳单行为
  1、将看房确认单上的承诺佣金分拆为信息服务费和其他居间费用两项,目的在于,如果顾客跳单,只要他看房了,至少应当支付信息服务费,看房之后未通过本公司成交,只可免去其他居间服务费;同时,回避掉法院认定强制消费的可能性(顾客看房时已经自由选择了信息来源)。
  2、看房确认单上加入“确认本次系顾客首次对该房源的查看”等问题,即明确客户知悉该房源的第一来源系本公司,防止客户抵赖。第三,有可能的情况下,让客户签署居间服务费欠条,但本公司已经有服务费确认书,如果能提前到看房之后立即签署最好不过。
  以上就是关于任意解除权及跳单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我们提醒您应尽量避免“跳单”行为,因为这样不仅会给中介的工作人员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烦恼还会让自己缺失诚信。如果对居间合同委托人任意解除权及跳单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您可以咨询许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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