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争议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合同争议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一、合同争议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第一, 启动的前提不同。
  
  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时间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纠纷中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其次,双方还必须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
  
  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
  
  第二, 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
  
  第三, 管辖的规定不同。
  
  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
  
  第四, 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
  
  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但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或者要求将审判由简易程序(只有一位审判员)转入普通程序(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五, 开庭的公开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六, 终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生效。但劳动争议仲裁是个例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然也存在特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七,强制权力的不同
  
  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时,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二、哪些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第一,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第二,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第三,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第四,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
  
  第五,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与商标许可证使用合同纠纷、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等。
  
  第六,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涉外买卖、委托买卖、运输、技术转让、租赁、保险和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拖船、海上保险合同等纠纷。
  
  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个人合伙等纠纷,财产侵权及其他非合同纠纷。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争议仲裁和诉两者区别是特别大的,我们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要看案件的实质类形,不同的案件所使用的程序就会不一样,但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都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合同只要签订了我们就要履行。
  
  
  
  


·试用买卖合同如何约定期限
      试用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形,既然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条件,那么买受人应当在多长的时间内作出认可,即试用期间多长对试用买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试用买卖合同应如何约定试用期限呢?本站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买卖合同如何约定期限 试用期间是一个时间段,...


·变更合同当事人协议书模板是怎么写的
      变更合同当事人协议书模板是怎么写的 一、变更合同当事人协议书 合同履行变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于2011年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因客观情况变化,经三方协商一致,决定对该合同进行变更,具体约定如下: 1、甲方同意乙方将原合同项下...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需要通知吗?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需要通知吗?需要的;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以后,不续签的,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从法律上来讲,合同到期需提前一个月离职的,不过其实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但实际情况还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而定。二、经济补偿金的缴税根据财政...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哪些义务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3)亲...


·我国合同保全有什么方式?
       在当代社会中,因为财务的借贷关系,就会产生债务人和债权人两种角色,那么双方也一定会因为债务问题签订相应的合同,国家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制定了合同保全措施,合同保全有什么方式?一般情况下是分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方式,下面就为您介绍一下。 一、合同保全的两种方式 ...


·合同没有履行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没有履行的后果是什么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从而促使权益的实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履行,那么合同没有履行的后果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一疑惑。合同没有履行的后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


·合同转让有哪些特征2023
      合同转让有什么特征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转让的结果,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或者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当事人共同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即出现了新当事人。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
      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当中最常见的一种,此时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话,首先要清楚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只有确定了管辖法院,才能启动诉讼程序。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


·家装合同违约金最低是多少?
      家装合同违约金最低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


·一、没签合同辞职随时离职怎么赔偿?
      一、没签合同辞职随时离职怎么赔偿? 如果仍然在仲裁时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还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撤回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法律结果是什么?
      撤回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法律结果是什么? 一、撤回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