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
  
  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工程能不能未经验收就提前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施工不是儿戏,竣工后都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才可以投产使用。验收需要具备各项条件,包括按照合同实施建设、相关资料档案齐全、必要的合格证明检验报告齐全、有相关单位签署的合格文件、以及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上条件均达标后,才算是正式竣工。
  
  
  
  
  


·什么是劳动关系的建立的详细内容?
      在劳动者从事相关劳动获取回报前,都需要签订一定的劳动合同,用来约定劳动者和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以防在发生相关矛盾时能够借助法律途径加以解决。那么,什么是劳动关系的建立的详细内容?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 劳动法律是调...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规定有哪些?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时期,我国各项法律制度都不完善,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那时,我国的法律学者和广大人民就开始致力于发展和完善我国各项法律制度,致力于为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做贡献,其中就包括建筑工程。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出现了很多“豆腐渣”工程,造成了无法估计的损失,建筑工程的质量十分重要,一旦出现问题,损失的可能不只是财产,还可能会造成人命的伤亡,所以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那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具体介绍。 一、建筑...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效力如何认定?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效力如何认定?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追求客观真实与实质正义,是法官的永恒追求,根据法律真实裁判是程序公正与诉讼效...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部门工伤鉴定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工伤鉴定要到相应的工伤鉴定中心去进行,然后才能进行索赔,那么工伤鉴定地点的选定就很重要,直接影响到工伤鉴定的效力,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以常州市为例,为您介绍一下常州市新北区劳动部门工伤鉴定的内容及鉴定中心的地点。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部门工伤鉴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


·江苏省政府针对全省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江苏省政府针对全省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了非常详细的工伤鉴定管理条例,但是江苏省的工伤鉴定管理条例,实际上对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以及和工伤鉴定相关的行政单位都是具备约束力的。所以身处江苏的劳动者,如果将来有需要申请工伤鉴定,可以先了解一下江苏工伤鉴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值是多少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值是多少? 生活中,来往的汽车,人们的喧闹,各种机器等发出的机动声,大大的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长时间生活在噪音的环境里,更是会对人的身体以及心灵造成伤害。所以国家就噪音污染也制定了一套标准。下面我们就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做一个详细介绍。 一、标准的适用范...


·应届生劳动合同签五年可不可以可以
      应届生劳动合同签五年可不可以可以。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知道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


·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有什么规定?
      离职分为主动辞职与被辞退两种方式,劳动合同法中对离职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随便辞退员工,员工也不可随便辞职,所以在办理离职是要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办理,下面我们为您整理编辑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


·在对工伤进行赔偿时,常常会订立相关的赔偿协议。这与当事人的利
      在对工伤进行赔偿时,常常会订立相关的赔偿协议。这与当事人的利益戚戚相关,因此在签订相关协议的时候,就不能大意。那么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应注意什么问题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赔偿项目是否明确 工伤赔偿的项目繁杂,所以在赔偿协议中对一次性伤残赔偿补助金、一次...


·一、员工辞职随时走了可以吗?
      一、员工辞职随时走了可以吗? 1、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2、如无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况业限制协议及服务期协议,员工离职均不能收取违约金。 3、如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证据证明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另行主张赔偿。 4、可签4...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