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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起诉立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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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是一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恶劣的可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那么寻衅滋事罪起诉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生活中人们常常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混为一谈,那么这二者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一、寻衅滋事罪起诉立案的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如下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就寻衅滋事罪起诉立案的标准等问题为您提供的解答。相信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对寻衅滋事罪有了比较客观的认识。我们还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做了介绍,目的也是为了让您对寻衅滋事罪有更加准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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