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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后需补交诉讼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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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财产分割后需补交诉讼费嘛?
  
  离婚财产分割后有可能需需要补交诉讼费,这是由于法院受理案件时,只是初步收缴了一次诉讼费,审理结束后,一般会再次核算一下是否需要补缴或者是退还诉讼费。需要补缴、退还诉讼费的情形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二、离婚诉讼费的缴纳规定具体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由于离婚案件存在实施费缓交、案件审理期间增加诉讼标的等情形,故此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原告或者是被告补缴诉讼费的情形还是时有发生的,一般来说,若是需要补缴实施费,那么法院是会采取书面等的方式,通知案件相关当事人按照流程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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