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三期女工指哪三期2023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三期女工指哪三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女职工“三期”在劳动条件方面给予特别照顾根据女职工“三期”比一般女职工特殊的这一特点,国家在对普通女职工进行特别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对“三期”女职工增加了更多的更为人性化的保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特别照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当减轻劳动量《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2.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设立相关的休息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从法理角度上讲,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除了法定的特别照顾以外,还应根据“三期”女职工的人数,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特别照顾的基础上,对“三期”女职工增加更多的福利。比如,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安排其进行工间小休;应尽量改善哺乳女职工的膳食和工作环境,提供饮用热水,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新鲜、干湿适宜、阳光充足等。在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女职工“三期”保护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区,认为女职工只要是在“三期”期间,就相当于拿了“免炒金牌”,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并非如此,国家实行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有限保护,而非无限保护。
  
  
  


·多份施工合同是否可以一起诉讼
       一、多份施工合同是否可以一起诉讼? 可以一起诉讼,如果多份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的。即使相同的合同主体之间因不同的合同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向法院起诉多个独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能视情况而决定是否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


·工伤认定把病写错了怎么办?
      职工在遭遇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赔偿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流程、准备好应提交的资料办理,申请流程的第一步是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其中一项资料就是诊断证明,它是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及伤害严重程度大小的重要证明,那么,如果工伤认定把病写错了怎么办呢? 一、病情写错是否能办理工伤认定 伤者职工应...


·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劳动者,此时可以申请退休,之后就不用再上班
      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劳动者,此时可以申请退休,之后就不用再上班工作了。但实践中,有的退休人员可能会被单位返聘,那么此时单位可以与返聘人员签劳动合同吗?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单位可以与返聘人员签劳动合同吗? 已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由于不再具备...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常识性的法律术语是我们容易弄混淆的。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这些混淆很可能会影响我们维权。就比如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今天,我们就将尽全力来为您厘清这两个法律术语的区别,以解您的困惑。 工伤就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需要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的一种活动...


·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工作的时候我们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我们您都知道在工作的时候我们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是我们国家规定的保障我们员工的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的东西。劳动合同在我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是有重要的作用的,那么未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工资吗? 经济赔偿金应该按《劳动合同法》限定的金额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无提前一个月通知...


·误工费是指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伤
      误工费是指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伤,导致不能工作,在养伤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费。误工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区经济条件的不同补偿金额也相同,但他们都有一样的法律依据。那么误工费补偿依据是什么呢?误工费的补偿依据为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身损坏赔偿的问题解释。 相关法规 1、《中华...


·工作过程中工人打架算不算工伤
      工作过程中工人打架算不算工伤 一、工作过程中工人打架算不算工伤? 上班期间员工打架按现行规定不属于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的受伤种类和情形很多,眼睛受工伤也是很常见的一类,眼睛受伤以后,可以依法进行工伤鉴定,按照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确定赔偿的适宜。工伤鉴定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按照鉴定程序得到的结果作为赔偿的依据,结合赔偿标准就可以得到一个合理的赔偿结果了,具体怎么赔偿,可以到下文了解。 ...


·一、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最高赔偿年限是多久?
      一、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最高赔偿年限是多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


·工程质量检测是哪个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是哪个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是对建筑工程及其材料从多方面进行依法检测并出据检测结果的活动。在我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组织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对于其管理及运作已经形成一套较完备的体系。那么工程质量检测是哪个单位?下面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管理部门: 国务院...


·工伤鉴定完后续治疗费还能报销吗?
      在当今这个社会,工伤鉴定是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在受到伤害之后,想要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于是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等级鉴定,然后会根据鉴定的等级结果进行赔偿,很多人想要知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鉴定完后续治疗费还能报销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工伤鉴定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