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的关系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的关系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二者的联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主要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本金、减少利息等,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根据这一定义,按照处于法律程序的不同阶段,债务重组可以分为进入破产程序前的重组和进入破产程序后的重整。
  破产重整是进行债务重组的一种手段,债务重组是破产重整的重要内容。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时将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复杂博弈,取得成功极不容易。其中,成功的关键要素有三个方面,一是破产企业本身要有重组价值,二是要有专业而高效的法院裁量,三是要有勤勉尽责、精通业务的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为能使债务人尽快走出困境,要保护和帮助企业继续营业以提高生存能力尤其是再融资能力。因为只有获得再融资了,企业的资金链条才能顺利接续,后面的重整计划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实践中,常见的破产重整模式如下。
  (一)债转股。即普通债权人以其债权与债务人的原出资人的股权权益进行置换,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通过债转股,可以立即减轻利息支出的压力,将庞大的债务负担转变成支持公司发展的股权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为实现再融资创造条件。当然,债转股的关键前提是债权人认可公司存在的基本价值,即在给定境况下,通过债转股实现公司再生,在可预见的未来转股价值的预期收益要高于清算收益。
  (二)引进战略投资者。即由战略投资者对债务人进行投资并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新的投资者通过注资偿债来接管企业,原投资者的股权要么被大幅稀释,要么被低价或无偿转让。这一模式一般适用于那些业务相对简单、信息相对透明、股权债权关系并不复杂的企业。该模式的优点是,通过战略投资者的现金注入偿还债务,极大缩短了重整计划执行期。
  (三)资产重组。即剥离出售盈利前景差、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战略定位出现偏差,行业扩张过快,进入了看上去前景不错、但需要大量投入而自身并不擅长的领域。对于该类企业,则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
  对于因产能过剩、库存高企或杠杆过高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因地制宜采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模式的组合。比如因行业周期因素而引发的产能过剩行业,可在争取银行减免债务并展期的同时,考虑采用债转股的方式进行重整,在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的同时去杠杆,从而为重组整合赢得时间。而对于一些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但又有相对较好的资源如土地厂房等,可以通过剥离落后产能、引入战略投资者,发展生产型服务业,实行退二进三、腾笼换鸟进行重整等。
  二、二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
  (1)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
  a、重组是公司本身主动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资金以挽救公司经营
  b、重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
  c、重组失败,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资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产
  (2)重整属于法律上公司破产后的救济措施之一,目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a、重整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
  b、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提出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实行
  c、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则意味公司进行破产程序
  2、法律后果不一样。破产是法人消灭或死亡,全部的义务清算后消灭。债务重组是对企业的优良资产重新组合,法人人格不消灭和死亡,继续存在和发展。改制是对企业的性质和出资主体进行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说完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的关系,我们知道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也可以采用破产重整方式化解财务危机。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解决公司问题,需要您根据两种方式的优缺点和公司的状况来选择,如果您拿不定主义,对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仍然存在疑问,请寻求专业律师的更多帮助。
  
  
  
  


·企业破产法关于职工安置的规定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关于职工安置的规定的主要途径有哪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径有:1、提前退休;2、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3、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4、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5、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6、其他企业招...


·离婚破产清算问题
      离婚破产清算问题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银行破产清算存款怎么办,银行破产的规定是什么
      银行破产清算存款怎么办,银行破产的规定是什么银行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信任的对象,但是随着政策的改变,现阶段银行已经可以宣告破产,对于银行的破产很多人就非常担忧,因为企业破产后无力偿还的债务是不需要进行偿还的,很多人就担心钱存在银行银行倒闭的话就无法再拿会,但其实银行的破产清算政策是...


·破产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什么
      破产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什么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


·公司破产股东的连带责任吗?
      公司破产股东的连带责任吗? 一、公司破产股东的连带责任吗 公司破产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


·破产管理人是否可以解除以房抵债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即...


·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没钱怎么办?
      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没钱怎么办? 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


·信用社提交破产申报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信用社提交破产申报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您往往会在电视剧电影等影视题材作品中看到有关破产的桥段,然而您看到的都只是企业破产,并非是个人破产,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个人破产的法律。一、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


·破产案件中法院撤销个别清偿的条件
      所谓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 。个别清偿的条件,必须是债务人同时面对多个债权人。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就不属于个别清偿;如果只有两个债权人,也不能算是个别清偿。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损害的是其他多数债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