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再婚前任孩子继承权的资格与现任孩子一样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离婚后再婚前任孩子继承权的资格与现任孩子一样吗?离婚后再婚前任孩子继承权的资格与现任孩子一样,再婚后的子女,如果存在相互的抚养关系的,那么也有对方当事人的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的,为遗产第一序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二、财产继承要坚持哪些原则1、均份额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简单方便,容易实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导致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平均份额当作惟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这条遗产分配原则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导致不均等条件的制约,只有在不发生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遗产的均等分割。可能导致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抚养能力的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可以均分。2、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讲,权利与义务都是不应割裂的,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与虑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的多少,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考虑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多的继承人多分遗产,尽义务少的人则少分,不尽义务的则少分或不分。否则,就不能解决复杂的继承纠纷。在广大农村,出嫁女儿很少回娘家继承遗产,而在城市,出嫁女儿与儿子平等继承遗产却是普遍现象。这主要因为,在农村出嫁女儿一般很少对父母抚养义务,甚至那些没有独生子只有出嫁女儿的老人享受“五保护”待遇,由集休生产组织照顾其生活也被认为是正常现象。当然,也有例外,在农村也有女儿抚养义务尽的较多,而儿子抚养义务尽的较少的情况,因此,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才能做到比较公平,且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发扬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3、照顾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从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这里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主要是无生活来源的未成个人、老人、病残者。由于他们无生活来源,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其生活必然困难,以至于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条件。对于这种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但是对于那些生活上虽有特殊困难,而这种困难不是由于缺乏劳动能力而是由于好逸恶劳或从事赌博、吸毒等恶习所造成的,对这种人,则不得以其生活困难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4、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的原则。遗产的分割不仅应在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上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而且在具体分割遗产标的物时,还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标的物的实际效用。不同的标的物有不同的实际用途,各继承人对这些标的物的实际需求也不一样,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考虑这些标的物与各继承人需求之间的关系,以便充分发挥它们的实际效用。对于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夫妻双方,在对方死亡之后并不具有继承其遗产的资格。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即使是离婚后生育的孩子,此时也能继承死亡主体的财产。也即只要是死亡人的子女,并且其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的,此时具有财产继承资格。
  
  
  


·一、遗赠继承和遗嘱继承区别有哪些?
      一、遗赠继承和遗嘱继承区别有哪些 1、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 在遗赠中,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2、表示接受、放弃权利的法律规定不同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


·公证处继承遗产需要什么哪些材料?
      一、公证处继承遗产需要什么哪些材料?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带的资料如下: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遗弃行为关于继承权会丧失吗?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很多问题都已经得到细化,比如说在财产继承的问题上,如果继承人有一些不当的行为就会面临着失去继承权的风险,那么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哪些行为会使继承权丧失,遗弃行为关于继承权会丧失吗这两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继承权 继承权是...


·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么 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
      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么 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 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3、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一、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可以打印吗?
      一、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可以打印吗? 自书遗嘱可以打印,但是需要立遗嘱的人签字盖章,并且需要注明日期。对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


·一、父亲如何继承儿子的遗产?
      一、父亲如何继承儿子的遗产? 父亲继承儿子遗产的方式主要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


·遗产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实践中,并不是死者所有的财产都是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继承人想要继承遗产的,首先要确定死者的那些财产是属于遗产的,这就需要从遗产的构成要件分析起走。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遗产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遗产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


·成立事实婚姻有继承权吗?
      如今在我国只能说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一般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这种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对待处理。而在我国拥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自然双方也就能彼此才继承财产。那事实婚姻有继承权吗?这是很多人不了解的,下文中本站我们就...


·发生转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在遗产继承中,有的时候可能是遗嘱继承,有的确实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等,不同的继承,当然发生的条件不同,那么这其中发生转继承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发生转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


·遗产财产继承人范围是怎样的
      遗产财产继承人范围是怎样的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数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被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上述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中...


·遗嘱把遗产分给外人是否合法?
      遗嘱把遗产分给外人是否合法?遗嘱把遗产分给外人是合法的,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具体适用遗嘱继承:1、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2、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3...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