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二、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三、继承权的原则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遗嘱权利 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4、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权几乎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的权利,在父母去世的时候子女一般都是由继承权利,但是继承权在法律的定义上面是可以丧失的,如果丧失了继承权肯定就不可以继承遗产。所以继承人如果想继承遗产的话一定要对被继承人做到应尽的义务。
  
  
  


·丈夫过世后的财产归谁继承?
      丈夫过世后的财产归谁继承?1、丈夫去世以后,妻子和儿女在继承遗产的时候,首先,应当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定为遗产,而应分割成属于妻子所有部分和属于丈夫所有部分。然后,将属于丈夫所有部分列为遗产范围,由妻子、父母和儿女协商分配。分配的时候,当然要按继承...


·父母离婚了孩子有继承权吗
      父母离婚了孩子有继承权吗父母在离婚之后,不管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归自己。孩子对父母任何一方的合法财产都是享有继承权的。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抚养他的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而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关系,并改变不...


·过继子女有无继承权2023
      过继子女有无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吗?
      我们都知道在进行遗产继承的时候,有时候会留下遗嘱继承协议,有时候有遗赠扶养协议,有时候也会有法定继承,那么对于在遗产继承中,当同时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时 ,谁更优先呢?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吗?记下来我们就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与法定继承 继承是指在没...


·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现实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的性质是不同的,并且这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那么到底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又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


·一、再婚配偶死亡遗产继承权规定是什么?
      一、再婚配偶死亡遗产继承权规定是什么?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的话,配偶、子女、父母三方中的每个人平均分。(如果没有父母的话),房子是共同财产,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儿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妻子去世第一继承人都有哪些?
      妻子去世第一继承人都有哪些?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


·一、二婚双方去世遗产怎么分割?
      一、二婚双方去世遗产怎么分割? 二婚家庭双方方去世的,财产分割按《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处理,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有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孙子继承爷爷奶奶遗产的规定是什么?
      孙子继承爷爷奶奶遗产的规定是什么?孙子继承爷爷奶奶遗产的规定是在存在遗嘱和代位继承的情况之下,可以发生继承,孙子可否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首先要看爷爷奶奶生前有没有立遗嘱,如果说,就要以遗嘱为准(如果对此遗嘱有异议,可以跟立遗嘱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调解,调解和协...


·放弃继承已公证可以撤销吗?
      放弃继承已公证可以撤销吗?放弃继承遗产并进行了公证的,那么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书是不能撤销的,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初时放弃了继承权,公证后,那么继承人就不能反悔再去继承遗产了。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书是指继承人承诺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的书面凭证,因为我国的公证处具有高于其他...


·离婚后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离婚后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当然有继承权。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不会影响儿女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