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公安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二、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新规定有哪些
  
  1、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
  
  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
  
  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1)金钱赔偿 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
  
  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2)恢复原状 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此外,国家赔偿中的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赔偿中恢复原状的使用范围要广,除了财产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权利的恢复原状,如恢复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复职级。
  
  (3)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运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则不如金钱赔偿便捷。
  
  3)不影响公务。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务活动,返还会影响公务活动时,应采用金钱赔偿。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是错误拘留、逮捕和错判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被申诉机关要求的申诉状要求了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然后说明具体的申诉事项,并陈诉事实和理由,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怎么认定?
      偷越国边境是一种非常不好的行为,这点是您都所知道的,但是很少有人知道都越国边境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这在我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怎么认定?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


·判决书抵扣刑事拘留可以吗?
      判决书抵扣刑事拘留可以吗?判决书是不可以抵扣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属于两种不同的处罚方式,行政拘留属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和刑期相互抵消;而前刑事拘留属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判刑来讲,刑期才可以抵扣刑事拘留的天数,羁押一日抵消刑期一日。我国《刑法》第四...


·判刑三年六个月最快多久出来?
      判刑三年六个月最快多久出来?判刑三年六个月最快21个月后出来,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


·贩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贩卖儿童罪其实也就是指《刑法》中规定的拐卖儿童罪,这主要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如今,我国对这样的行为打击是比较严厉的,只要构成贩卖儿童罪就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法律中对贩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阅读下文进行了...


·信用卡套现入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信用卡套现入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1、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3、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
      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判断有罪。”但是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而已。因为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在确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而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实际上,这是一种含糊...


·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前提条件是什么
      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前提条件是什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由“不作为”的定义可知,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


·刑诉法关于如实供述的要求是什么
      一、刑诉法关于如实供述要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比照自首),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对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


·受贿100万判几年刑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


·走私罪数额达到多少要判刑
      五万元以上就够判刑了。(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


·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罚的最高刑为死刑,也就是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当然,现在也是慎重适用死刑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判处死刑。那么一般来讲,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