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买卖合同违约的形式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买卖合同违约的形式有哪些 一、买卖合同违约的形式有哪些
  买卖合同违约行为依其具体违反合同义务情形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种违约形态:
  (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为期前毁约、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
  (二)实际违约。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三)瑕疵履行。买卖合同的瑕疵履行主要指瑕疵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指除瑕疵履行之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如交付标的物在数量上不足;
  (2)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
  (3)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
   二、买卖合同违约如何计算赔偿?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
  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另一种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另一种是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合同的违约赔偿计算问题。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关的违约赔偿计算,在发生合同纠纷时,解决起来则会比较复杂。此时出于对你利益的考虑,建议还是先咨询一些专业的律师,看看该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利益。


·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状如何书写?
      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状如何书写? 一、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状如何书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


·委托合同订立内容有哪些
      委托合同订立内容有哪些 当事人要是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项的时候,此时可以向他人出具一份委托代理书,将办理事项的权利委托给他人。此时需要签订一份委托合同,那么您知道委托合同订立的内容有哪些吗?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委托合同订立内容有哪些 委托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⑴委...


·合同到期不续签有影响吗?用人单位有补偿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有影响吗?用人单位有补偿吗? 一、合同到期不续签有影响吗?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


·如何避免合作合同纠纷问题?
      如何避免合作合同纠纷问题?为了减少经营的风险和成本许多经营者会选择合作经营,合作经营同样需要签署合作合同,然而由于一些细节的疏忽和错误的观念,合作合同往往会引发合同纠纷,造成经济和财产上的损失,那么如何避免合作合同纠纷问题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避免合作合同纠纷 ...


·民事诉讼管辖销售合同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管辖销售合同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


·入职第一天试用期要签合同吗
      入职第一天试用期要签合同吗?在试用期内可以签劳动合同的,但试用期内离职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未成立的情形都有哪些?
      合同未成立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合同未成立的情形都有哪些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


·小孩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小孩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小孩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是10周岁以下的小孩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10周岁以上的小孩,他订立的合同是可撤消的合同,如果家长追认是有效的。但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在此限。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


·2023当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当合同无效怎么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59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造成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权应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权利”,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方式是通知对方即可。而只有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诉讼费又是多少?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诉讼费又是多少? 一、合同撤销权 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