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一)、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2)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
  
  人身受到损害应赔偿的范围为: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地的选择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人身财产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另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对于诉请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诉法院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法院。
  
  受诉法院地如为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数额标准较高,如为贫困地区数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
  
  3、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对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法院管辖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的案件是由那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就案件的级别管辖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发生交通事故一定不可以进行逃逸如果不是自己责任的情况下,进行逃逸,最后都是自己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进行报警,然后在给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所有的费用都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如果超过保险保额的,剩下的费用由个人补足。
  
  


·交通肇事逃逸几种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几种情形(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


·一、交通事故有没有精神损失费呢?
      一、交通事故有没有精神损失费呢? 一般情况下有精神损失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


·骑摩托车无证驾驶处罚标准?
      骑摩托车无证驾驶处罚标准? 骑摩托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标准? 骑摩托车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逾期交房要怎么起诉开发商
      逾期交房也就是说开发商没有按照之前约定好的时间,向购房者实际交付房屋,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的行为一般都是构成了违约的。而作为购房者就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若此时要向法院起诉的话,逾期交房要怎么起诉开发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逾期交房要怎么起诉开发商 《商品...


·车祸不赔偿怎么打官司
      车祸不赔偿怎么打官司 在生活当中,每天都有车祸发生。在发生车祸后,双方会对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如果对赔偿事项协商不到位,就会产生纠纷。这时候,有很多人会选择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纠纷赔偿判定。那么车祸不赔偿怎么打官司,具体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话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


·购车违约金合同怎样写?
      购车违约金合同怎样写?违约金的合同需要双方协商来进行写,期间所定的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


·一、交通事故全责方如何维权?
      一、交通事故全责方如何维权? 交通事故全责方可以通过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协商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或者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


·交通死亡事家属误工费包含哪些项目
      交通死亡事家属误工费包含哪些项目交通死亡事家属误工费包含项目有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二、误工费的证据需要有哪些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


·一、交通事故右手桡小骨切除能评残吗?
      一、交通事故右手桡小骨切除能评残吗? 1、伤残评定应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 2、你在上班时间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肯定是可以尝试申请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建议你再看看自己是否符合工伤认定,如果符合工伤构成,还可以尝试申请工伤伤...


·保险公司人伤交通费质证的要点是什么?
      保险公司人伤交通费质证的要点是什么?保险公司人伤交通费质证的要点是拿出证据说明自己无需支付该交通费,具体的质证要点如下: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2、相关治...


·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什么时候可以考驾照
      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什么时候可以考驾照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不允许的,无证醉驾的话,性质就更严重了。其实,按照国家的规定,摩托车也是需要上户,并且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才可以驾驶的。问题是现在好多无牌照、无驾驶证的摩托车都是急需处理的。最起码您应该知道,不管怎样,都是不可以醉驾的。下面我们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