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关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三、恶意抢注商标法律适用
  
  除恶意外,各类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件不尽相同,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以评审案件为例,略予说明。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2、 第二款保护驰名的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实践,认定驰名商标主要考虑该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程度以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联想为基本原则。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独创性、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的适用要件
  
  1、 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本条源自《巴黎公约》六条之七。对于本条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民法上的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包括经销商在内的商业代理人。我委考虑本条立法宗旨、国际惯例,坚持第三种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达成共识。
  
  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 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 被申请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国的使用;形式上要与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对象上须是在主张权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质上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使用。
  
  有一定影响的判定: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宣传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 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不管是商标法,民法还是刑法当中,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相关法条都是很少的。商标法也是结合,商标抢注的实际情况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大概的进行了分类。然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时候也是结合商标法和商标实际使用的相关情况。到现在,商标恶意抢注的整体情况还是非常复杂的。
  
  


·如果用别人的名字做商标算侵权吗
      如果用别人的名字做商标算侵权吗《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第十条一款第八项也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


·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哪些作品
      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哪些作品 一、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哪些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制止压价销售、恶性竞争。 我们很多协会的朋友肯定能够理解,许多生产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企业,无论是擅自傍名牌使用他人商标,还是非法使用法人专利,那么由于事先,这些侵权企业没有任何品牌宣传费用即广告费,也没有市场开发开拓费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对软件开发者权利的保护,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人员对于该知识产权有着所有权、转让权以及用于商业途径以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条件、登记的流程和所需材料都做了明确的说明。下面我们就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是什么...


·中国知识产权报恶意抢注商标该如何认定的
       一、中国知识产权报恶意抢注商标是如何认定的 (一)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


·已到期商标续展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已到期商标续展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已到期商标续展规定是怎么样的?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存在哪些问题?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


·绘画作品著作权授权书是永久有效吗?
      绘画作品著作权授权书是永久有效吗?著作权授权永久有效,但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二、著作权许可使用特征有哪些?1、著...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第二层次,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第三层次,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四层次,若损失...


·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冲突怎么解决?
      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冲突怎么解决?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两种保护模式。两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也都起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两种权利属于不同主体所有,就产生了两种权利的权利冲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冲突的一种形式是软件...


·专利侵权的最高赔偿额是多少钱?
      专利侵权的最高赔偿额是多少钱?专利侵权的最高赔偿额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金额要根据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实际得利等方面来决定的。1、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