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长是多少经济补偿金有上限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长是多少经济补偿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二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本人工资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企业何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为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不用赔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一般都是在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常见的就是单位破产倒闭或者需要进行裁员的时候,可以说此时是提前终止了劳动合同,自然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对劳动者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我国工伤认定住院报销吗
      现如今是一个经济利益的时代,在生活当中不管您做什么,基本上都要支付一定的酬金以后才会得到一个相应的自己想要的结果。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也是如此,如果遇到工伤,其实员工个人本身也会除了遇到身体上的伤害以外,在金钱上也需要对外支出一部分。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工伤认定住院报销吗?...


·单位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有的时候单位出于生产需要,而会安排员工在本来约定好的工作时间外进行加班,其实也就是延迟了员工的工作时间。虽然大多数员工都会听从安排进行加班,但也有因为私人事情不愿意加班的,那此时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用人单...


·员工不称职可以直接辞退吗?
      员工不称职可以直接辞退吗?可以辞退的;不称职的职工,即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不可以直接辞退,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务分包资质条件有哪些
      说起工程劳务分包,可能很多人在生活中都曾听说过。不过也不是任何一个单位都是具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此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条件才行。那到底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条件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条件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


·晚上加班摔倒算不算工伤?
      晚上加班摔倒算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依据有哪些?
      在实践中,会有一些单位由于不愿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等费用而否认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这对于员工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此类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一些即有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判决,那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依据有哪些?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依据有哪些? ...


·一、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什么?
      一、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什么? 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正常上班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相关...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别是什么
      实际上生活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形成的关系,不一定都是劳动关系。比如说像临时工和单位的正式员工肯定就是两种不同的关系。在我国法律当中,目前将这种关系一共概括为三种,分别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别是什么?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


·员工不续签合同,单位可以不补偿吗
      员工不续签合同,单位可以不补偿吗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不仅仅会出现在单位身上,有的时候也是因为员工原因而不续签劳动合同。通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是要作出补偿。那要是员工不续签合同,单位可以不补偿吗?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员工不续签合同,单位可以不补...


·怀孕派遣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怀孕派遣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


·劳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哪些?
      劳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中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指的是约定的劳动报酬、约定的岗位、约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不算提高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以此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