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单位员工,其实法律方面都是赋予了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但在实际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需要看具体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针对不同的主体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吧。
  
  一、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附加条件的,通知期满后,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也可以离职。
  
  (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非过失辞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必须注意医疗期的期限,关于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实践中用人单位90%以上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劳动纠纷的多发地带,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分析。
  
  但不管是哪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若不满足规定的情形,则解除行为就是违约的,那么就要对另一方实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员工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据,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解除。具体就其中的员工而言,您知道员工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员工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


·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补偿?
       在时代的大背景之下,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在入职之前,双方都会签署一份合法的劳动合同。一旦双方中的任一方出现违约情况,都会受到这份合同里的条款约束。那么,作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如果用人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补偿呢?下面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 一、单位如何...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都有哪些 1、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就失去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下面两个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提起工伤认定的材料都有哪些
      劳动者的人身在遭受了损害之后,此时若想要获得工伤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那首先得确定其遭受的人身损害属于工伤范畴,也就是要实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才行。那此时提起工伤认定的材料都有哪些呢?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提起工伤认定的材料都有哪些 提出...


·沥青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有哪些?
      沥青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有哪些? 我国范围之内,都有工程在修建,若工程质量存在着瑕疵,不仅会危害到建设单位的经济收入,且还会危机到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且,若工程本身存在问题,还会使得人们的生命安全不能得到保障,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的资料是不同的,沥青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有哪些呢?...


·一、如果不满18人算童工吗?
      一、如果不满18人算童工吗 未满18岁的不一定算童工,只有未满16岁才属于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3年,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


·做工伤鉴定体检费多少钱?
      劳动者要是在工作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人身伤害,而想要此后获得一定的工伤赔偿的话,那么必须要先进行工伤鉴定。其中,进行工伤鉴定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但是人们对其费用不太了解。那么,做工伤鉴定体检费多少钱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申...


·法律规定的童工年龄标准是多少岁
      童工不同于未成年工,我国法律是允许单位录用未成年工的,但是却不允许单位招录童工。那么您知道我国对童工的年龄标准规定的是多少岁吗?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做详细解答。 一、法律规定的童工年龄标准是多少岁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是否属于民事诉讼?
      劳动仲裁是否属于民事诉讼? 一、劳动仲裁是否属于民事诉讼 劳动仲裁不属于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是属于仲裁案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而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方式有哪些
      用人单位要想辞退职工的,首先肯定是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辞退情形才可以。之后就是按照规定办理辞退手续,而在这种情况下还会涉及到辞退方式的问题。那么实践中,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方式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方式有哪些 1、预告性辞退。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