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离婚后双方协议财产分配文本包括哪些内容?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离婚后双方协议财产分配文本包括哪些内容?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首先应该有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5、违反协议的责任。
  
  
  二、财产分割原则
  
  
  (一)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当要结束同居关系时,财产怎么样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1、共同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呼)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履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
  
  
  可笔者同样注意到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一样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许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确系保护了股东配偶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没有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这就是公司法中对于股权转让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
  
  
  离婚后双方协议财产分配文本包括的内容有双方基本婚姻情况;双方均属自愿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的约定和其他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到夫妻爽法财产分割问题时,执法部门也会严格按照财产分割的原则来执行判处。
  
  
  
  


·2023年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是什么?
      2023年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是什么 一、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是什么? 离婚少分财产的条件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


·女方怀孕男方能不能提出离婚
      女方怀孕男方能不能提出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这是因为,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


·离婚后监护人处置财产登记机构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后监护人处置财产登记机构的规定有哪些?1、离婚后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


·要想要回抚养权该怎么办
      虽然在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可能判归对方。但在日后的日子里面,如果客观情形发生了改变,而由自己来抚养孩子更有利的话,那也是可以要回抚养权的。实践中,如果一方想要要回孩子抚养权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要想要回抚...


·离婚后男孩子的抚养权一定判给父亲吗
      离婚后男孩子的抚养权一定判给父亲吗?不一定,我国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


·离婚一方不绘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离婚之后,如果有孩子需要抚养的只能跟其中一方生活,另外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比如说教育费用等,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经常存在一方不给抚养费的情况。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一方不绘抚养费应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


·新婚姻法对探视天数有哪些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婚姻法》对探视天数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一、《民法典》对探视天数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江西永修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江西永修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1、离婚起诉状。当然也可以到法院口头起诉,法院会做相应的记录。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


·离婚一方没收入怎么判抚养费?
      夫妻双方离婚的,要协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女方抚养的话,则男方要承担抚养费。按照最高法有关规定,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及收入情况确定,通常以月收入的20%作为计算依据。那么,离婚一方没收入怎么判抚养费?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的这篇文章。 一、离婚一方没收入怎么...


·一、诉讼离婚男方躲避4年怎么办?
      一、诉讼离婚男方躲避4年怎么办? 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到对方户口所在地或是对方可能的居住地(需要有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的法院直接起诉离婚。待成功立案后,在法院无法通知到对方的情况下,恳请法官采取公告的方式来送达传票,争取通过缺席审判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


·取保候审期满国家赔偿怎么获得
      在刑事纠纷中,一定会伴随着胜诉和败诉,可如果国家机关因某种纰漏导致相关行为人无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后是需要对相关错判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就叫做刑事赔偿。可是取保候审有两种情况,需要按情况分到底赔偿吗,可是取保候审期满国家赔偿怎么获得呢,我们一起看一下。 一、取保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