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三、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有什么关系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保证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四、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
  
  
  1、主合同与补充协议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协议,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补充协议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因为有了补充协议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2、补充协议的效力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3、补充协议与合同变更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
  
  
  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协议。
  
  
  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的是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只要主合同无效的那么从合同也会无效,同时在有了主合同之后才会有从合同,所以双方的主从关系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主合同无效的话就失去了担保合同效力。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开放式基金合同的成立 基金合同为格式合同,其条款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拟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不是与基金份额购买人协商订立的条款。在募集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布合同条款,邀请潜在的投资人加入。而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


·一般在合同未定违约金怎么办
      一般在合同未定违约金怎么办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什么条件下合同才会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了全部的生效条件,对合同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合同才会生效呢?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呢?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相对的会使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所不同,如: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条件
      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条件 一、合同履行期限变更的条件 1、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指情事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而合同履行变更不仅包括交易和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包括非经济事实的变化。 2、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


·经济合同违约赔偿金公式是怎样的
      经济合同违约赔偿金公式是怎样的? 一、如何确定经济合同违约金?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此外,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简述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一般构成要件 即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1、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合同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是什么?
      合同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是什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的设置为的是对社会生产经营进行规范和提供问题的解决方式。合同法的规定中,对于双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当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当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


·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
      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 一、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


·签了居间合同违约时应怎么处理?
      签了居间合同违约时应怎么处理? 居间合同是一种由买卖双方协商后签订的诺成合同,当签了居间合同违约时,买房者和卖房者往往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而产生分歧。当签了居间合同违约时,究竟哪方为过失方,如何划分责任?我们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签了居间合同后违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