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是否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要补偿?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是否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要补偿?
  
  
  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员工辞职不一定需要补偿的。因为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是有补偿的或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有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的如下:
  
  
  1、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第四十四条第四、第五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扩展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偿标准:
  
  
  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和员工之间在常年的工作合作中可能会达成了相同的意识并且在多次合同到期的时候都会主动选择续签,但是在连续签了三次之后员工可能会因为个人的情况而不得已和单位提出了辞职,如果单位或者员工有提前告知这件事就不存在补偿的部分了。
  
  
  
  


·一、签三方发现公司没有招聘资格怎么办?
      一、签三方发现公司没有招聘资格怎么办?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三方协议要注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受骗。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


·工伤鉴定费用一般由谁出?
      工伤鉴定费用一般由谁出? 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怎么办?
      我们知道,当一些企业首先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是要支付赔偿金的,而赔偿金的支付有其具体的标准,按劳动合同解除性质不同来赔偿,那么,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怎么办?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1、企业首先提出同你解除...


·上海市工商局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上海市工商局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在我国,公司股东可以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这在我国《公司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既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那么在实践有没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呢?或者是说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有什么具体要求呢?下面以上海市工商局股权转让协议范本为例,供您参考。 股权转让...


·员工离职的方式包括哪些
      实践中,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其实都是享有一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对于单位来讲就是辞退或开除员工,而对于员工来讲则就是自己辞职或离职。而员工离职有一定的方式,那具体说来,员工离职的方式有哪些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员工离职的方式包括哪些 ?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


·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如何分配?
      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如何分配?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虽然工亡补助金也是公民死亡时发生的,但与遗产有着本质区别。1)、工亡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放给工亡职工直系...


·在职员工与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违返保密协议可以要求赔偿吗?
      在职员工与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违返保密协议可以要求赔偿吗? 不可以要求赔偿; 劳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密协议无直接关系,前者,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双倍工资的责任(最多11个月);后者,违反保密协议,首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并...


·辞职后社保怎么转移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辞职后社保怎么转移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完成转移接续。1、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前,用人单位或...


·离职证明可以写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吗?
      离职证明可以写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吗 ?劳动者不满意当前的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辞职。但是,有些公司为报复,在离职证明中写了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比如劳动者的迟到情况。若是离职证明的内容对劳动者不利,将会影响劳动者的下一份工作。 首先,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离职证明要写明以下几...


·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在很多工程进行之前,都需要签订工程合同。在合同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工程违约责任条款,那么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为你讲解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范围是怎样的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之后,如果双方不能对该纠纷的处理结果达成一致,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该纠纷进行劳动仲裁。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都能被仲裁委员会受理,下面,我们将为您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范围供您参考。 一、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