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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改名后劳动合同还是以前章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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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改名后劳动合同还是以前章合法吗?
  
  
  公司改名后劳动合同还是以前章是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这是指实体上不会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营业地等毕竟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这些元素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
  
  
  二、 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就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客观事实的变化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一些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也对此做出明确要求,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要说明的是,“应当”在法律条文中一般有强制之意。
  
  
  从法律概念上讲,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任何变动,更不会导致原公司消亡,只是以另外一个名称继续存在。既然主体尚在,自然不应改变原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该房地产公司不应以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解除包括胡女士在内的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公司或者企业主体发生变化导致名称变更的情况下,劳动者认为随着公司的名称变化,那么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有效的问题。在法律上,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但是合同时间应当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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