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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邻接权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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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中的邻接权不包括哪些著作权主要保护的是作者的权益,而领接权主要保护的是出版者、表演者、录像制品作者。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权利。除此以外的其他权利都不属于邻接权。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和其他的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等作品专门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和著作权的享有者有权利对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进行修改、发表、署名和发行出售的权利。而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在创作出来之后,需要进行传播,而传播者在传播的过程中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改编,而这一部分改编的劳动成果是归传播者也就是编剧或者导演的。著作权主要保护的是作者的权益,而领接权主要保护的是出版者、表演者、录像制品作者。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权利。除此以外的其他权利都不属于邻接权。著作权和领接权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著作权就没有领接权,而没有领接权,著作的传播和发展就会收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和制约。一篇作品发表之后,为了使得他的受众更广,往往会进行影视化并衍生出一系列音乐、漫画等创作,这些创作又会再次刺激原著的传播与推广。领接权保障的就是这些创作者的权利,但同时也会避免侵犯到原著的著作权。著作人往往会将作品的领接权授予相关人员,从而进行作品的改编和推广。领接权是收到著作权的制约的。著作权和领接权在保护的主体、保护的对象、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以及法律保护的强度上都有很大的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原著,而领接权保护的主体是进行过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比如影视音像作品等,在法律保护的强度上,著作权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受保护力度强,而领接权则总是会被他的原著的著作权所制约,一般都会要先得到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并且向著作权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才可能进行原著的改编再创作以达到传播目的,并且不能侵犯原著的著作,比如将原著的署名人改换之类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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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对权利人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后者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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