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合同先通知再起诉是否合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解除合同先通知再起诉是否合理? 一、起诉是否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通知方式
  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未将解除意思通知对方,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判决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通知未完成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则受理并进行实体处理。这里认可解除的意思通知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必经程序,但解除权人可以起诉作为通知合同解除的方式。因为,解除权人提起相关诉讼后,其在诉状中的意思表示同样会产生其他通知方式的效果。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解除权人是无法实际通知到违约方,坚持先通知解除才能起诉,是机械的理解立法的本意,并且也将损害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合同法》第96条也未规定何种方式通知解除合同有效或无效。因而合同解除权人通过起诉方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当事人并无不可。而且相对方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以提出确认合同解除无效的反诉、反驳或抗辩,得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解除,那么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法到达对方的情况下,合同将无法解除,解除权人将面临着明知继续履行合同将遭受巨大损失,仍然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在诉讼法中,法院可以采取多种送达方式,在穷尽各种方式之后,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即使当事人不到庭,也可以缺席开庭审理和判决。但是上述送达方式并不当然适用于诉讼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诉前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相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未必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这种情况下,如果违约方下落不明或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解除权人的解除权将落空。因而,提起解除合同并请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诉讼,对对方的履行请求之诉提出抗辩或反诉,有必要、也应该构成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
   二、法律依据
  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立案条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未将解除意思通知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先履行通知义务。
  2、私力救济并不应排斥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因为既然合同解除是一种救济措施,那么作为救济措施可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措施,两者并行但不应互相排斥。特别是当私力救济措施不力的情况下,如对方当事人已经违约,但无法找到,更谈不上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此时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一种手段。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时,相当于间接地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了被告。
  3、不损害相对方既被告的合法诉讼权利。被告方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包括起诉状副本),已经知道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可以在至少30日内(举证期限)提出确认合同解除无效的反诉、反驳或抗辩,得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有利于维护解除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合同的安全,并减少当事人诉累。
  当事人未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直接起诉的,并不当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合同解除需通知相对方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恶意违约的相对人来讲,由法院及时送达起诉状,通知其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节省环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鉴于法院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威效力,更有利于及时维护合同安全,同时相对方作为被告,也同样享有各种诉讼权利,其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权并未丧失,而是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更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因此,笔者建议,约定有通知解除方式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采用明示方式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人未将解除意思通知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处理。
  综上可知,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并不能作为一种通知,也就因此不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我们总结了以上条例希望帮助您解答解除合同先通知再起诉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于在不同的案例中,有不同的适用情形,具体的诉讼事宜还请您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融资居间多人合同
      融资居间多人合同 一、何为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


·商铺赠与合同合法吗
      商铺赠与合同合法吗 一、商铺赠与合同的合法性 商铺赠与合同属于合同,自然是合法的。只是商铺赠与合同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有其特殊性。 二、商铺赠与合同的概念 商铺赠与合同属于不动产赠与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


·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一、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法定期限和当事人约定期限两种。 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法定期限如《保险法》...


·赠与合同有一个错别字影响吗?赠与合同格式与形式内容是什么?
      赠与合同有一个错别字影响吗?赠与合同格式与形式内容是什么? 一、赠与合同错别字对效力的影响 赠与合同错别字对效力的影响,要看错别字是否是关键性条款或关键性字句。若为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的错别字则会对协议有影响;若非实质性内容则没什么影响。建议还是更正为好,避免以后得不必要风险。 ...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需要如何行使?
      如果合同确实不公平,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行使撤销权。(一)有重大误解的;(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另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可撤销合同中,表明不真实意思的一方...


·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1、根本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


·委托合同的终止的原因包括什么
      委托合同的终止的原因包括什么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


·货物运输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货物运输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我国运输行业发展速度很快,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占据了很大的比重。货物运输需要专门的货运公司承办,不同服务质量的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质量不同,因此供货商在和货物运输公司签订合同时要在其中明确写出要求按流程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一、货物运输合同...


·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吗
      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吗?在生活中,例如新政策提高首付,以至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那么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吗?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请您阅读了解。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不可以并用继续履行和...


·一、物业合同到期不续签还要缴纳物业费么?
      一、物业合同到期不续签还要缴纳物业费么?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物业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的,承认其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在此期间,尽管原物业合同已经到期,但是业主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仍需缴纳物业费用。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决议不再和物业企业签约的,物业不得以“提供事实...


·合同审查的基础性原则是什么
      合同审查的基础性原则是什么1、合法有效原则。合同一定要合法,这是合同的关键和核心。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想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否则,将因为违法而达不到交易之目的。合同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