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的是对工资的影响。劳动是每个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又是每个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国家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被认可呢,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的上限作了规定,并没有剥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所以超过法定年龄的劳动关系是可以被认可的。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关系仍被认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法律性文件,因没有其它新的法律规定,所以这是现行法律中适用于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关于退休年龄的最高法律性规范。《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又重申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此,法定退休年龄有严格的标准。对法定退休年龄、合法劳动年龄与劳动关系成立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劳动年龄有上限,没有下限,法定退休年龄后提供劳动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招用童工,说明我国劳动法只对劳动者的劳动年龄上限进行了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然从事劳动的农民工未作禁止性规定,并未剥夺这部分人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该规定针对的是之前在本单位务工的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原劳动合同终止,且农民工并不存在退休一说,所以,对农民工来说就无所谓退休年龄。另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劳动年龄有上限,也有下限,法定退休年龄后提供劳动形成劳务关系。合法劳动年龄与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有关。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示什么年龄是合法的劳动年龄,也没有明示劳动年龄的起始阶段,但《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用相关的禁止条款把劳动年龄的起始作了相关规范。那么,合法劳动的终止年龄是多少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合法劳动的终止年龄一般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此,法定退休年龄后提供劳动形成劳务关系。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表明,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只与“年龄”相关而与“连续工龄”、“累计缴费”无关的法律概念,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相一致,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有一个法定的终止点。所以,对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不仅要遵守“年龄”上的规范,还要遵守有关机关审批程序确认的规范。(二)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扩大,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进行了扩大性解释,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未限制用人单位为该部分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实践中也有相当一部分超龄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超龄与否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补充。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既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这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那么该情形就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强行性规定。退休年龄法定,不可作随意调整,更不可作扩张解读,必须予以适用,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当然终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够构成劳动关系这一说法社会上主要存在上面两种说法,我觉得法律既然只是规定了劳动年龄的起点,而没有规定劳动年龄的终点的话,如果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然有劳动的意愿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应该是可以构成的。
  
  
  


·2023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很多工程为了能够顺应社会的发展进程,不顾一切的选择了追求速度而放弃质量,到最后就直接导致了多方面的巨额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避免质量不达标的工程危害社会,工程质保金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下面一起看看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有什么? 一...


·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3是什么?
      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混凝土工程是建筑工程中的一种施工方式,通常要经过搅拌、运输、浇筑、养护等一系列过程,每个环节都要在标准要求之下完成才能在验收检验中合格,那么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呢?有哪些强制性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


·公积金要从自己工资里扣吗?
      公积金要从自己工资里扣吗?住房公积金是从员工工资里扣一部分,单位为员工缴存一部分。可以申请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每月缴纳比例为5%-12%。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缴纳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也不得高于12%。二...


·企业在开除辞退员工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在开除辞退员工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事实调查 当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员就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违纪情况,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影响等,都要彻底调查,出具详尽报告。在进行调查期间,可以暂停该员工的工作。及时而又精准的调查,对单位其他员工也有威慑作用...


·员工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书怎么写?
      对于很多能接触到公司机密的职位,公司都会和员工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并且还会和员工签订一份就竞业限制协议,也就是说员工如果辞职之后在一段时间以内不能从事其他相同的职位,这样做的做法主要是对公司的机密进行商业保护,那么对于这样的员工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书怎么写呢?下来有关的内容由我们...


·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赔偿金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赔偿金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劳动者)分以下三种情况,劳动者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劳动者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


·我国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虽然我国对企业用工规定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还有很多企业违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没签劳动合同的人和签了劳动合同的人相比更吃亏,这种劳动者很大程度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下面我们为您一...


·单位可以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吗
      对于劳动者来说,工资问题应该是他们在工作期间最关心的问题了。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会以种种名目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所谓的调薪。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单位可以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吗?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可以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吗 劳动合同...


·工资3000十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工资3000十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一、工资3000十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工资3000十级伤残能赔两万元左右,十级工伤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得到本人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


·劳动用人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协议解除、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不管是哪一种的接出方式都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现实中有不少的劳动用人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负责就是非法的。 一...


·我国的工伤鉴定分几级伤残?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那么,我国的工伤鉴定分几级伤残?我们在下文中将详细解答。 什么是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