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一、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1、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如下:
  
  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1)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2)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4)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4、支付周期:
  
  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社会保险的缴纳:
  
  (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各地规定差别很大。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然后劳动者自行向劳动部门缴纳。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为8元,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首先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但是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在工资的支付周期上缩短到了15天,这就比支付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短了一半。而在试用期上面,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之间不能约定试用期,也允许当事人之间订立口头协议。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要注意什么内容
      开发商想购房者交付房屋,并不是简单的把房屋钥匙交给购房者就完了,此时需要购房者实际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验收,而要是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话,则可以拒绝收房。当然在进行开发商交付房屋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究竟此时要注意什么内容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要注...


·小车交强险怎么赔偿标准2023?
      小车交强险怎么赔偿标准有哪些要求/ 随着我国的现代化发展越来越快,更多的家庭选择了汽车作为代步工作,汽车因此走进了大多数人的家里。但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也随着上升,我国为了这一现象特要求每一辆上路的机动车上交强险来保障路人的安全和车主的负担。下面我们就小车交强险怎么赔偿标准2018...


·车辆交强险多少
      车辆交强险多少钱,交强险保费如何计算? 一、车辆交强险多少钱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各种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对于最常见的6座以下的私家车,新车第一年的交强险是950元。需要车主注意的是交强险和车船税虽然可以同时交,但是期限不同。车船税是每年...


·交通事故小孩抚养费标准
      因交通事导致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案件中,现实生活中受伤害方因致害导致伤残或者死亡,其下有未成年子女等,出于对未成年人以后生活来源的考虑,赔偿金里面就会包括其抚养费,那么,交通事故小孩抚养费标准有多少?下面就让我们向您来具体介绍一下吧。 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1...


·出卖人迟延交付货物怎么办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所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前交货、多交货或少交货等。出卖人提前交付货物怎么办呢?而除了有提前交付货物的情况外,其实也有可能出现迟延交付货款的时候。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货物怎么办?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介绍。 一、出卖人...


·饮酒驾车怎么处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


·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肇事者对受害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需要按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进行。可以参考我们网站。 ? 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根据《2019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出以下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其中需要当事人实际的进行房产公证才行,
      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其中需要当事人实际的进行房产公证才行,这属于交易房产中必经的程序之一。当然,办理房产公证也是有具体手续要求的。那究竟此时办理房产公正需要什么手续呢?又会涉及到哪些费用?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疑惑 一、办理房产公正需要什么手续 1、当事人准备材料 ①个人...


·机动车超速4码会处罚款吗
      机动车超速4码会处罚款吗?超速4码不会罚款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为交强险保险条例,这是处理交强险保险责任的相关规定,实践中运用的最多,也是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的一个规定。接下来,我们带领您一起看看这个条例的具体内容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一、交通事故鉴定之后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鉴定之后怎么赔偿?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