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伴随着中国房价的疯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买房,先下手为强,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伴随着中国房价的疯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买房,先下手为强,而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呢,我相信大多数人是不了解的,但由于种种法律知识的匮乏,也很容易造成自己利益的受损,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那么合同的形式是怎样的?或许大多数人都与这个疑惑吧,接下来就由我们带您了解。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那么合同的形式是怎样的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
  
  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
  
  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民法典》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而合同的形式也就被简单分为以上几个形式,为您进行了科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在买房的时候帮到您。但是,合同的签订却很多时候往往不像这样容易,还牵涉到多方的利益,合同中的条条款款也很让人头痛。


·房产证怎么办抵押贷款
      借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在贷款前,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供许多资料,这就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进行流水对账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核房贷;银行审核通过,办理相关手续;银行获得房产证,放款。以上就是房产证抵押贷款流程。《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


·二手房里面的中介是怎么收费的
      二手房里面的中介是怎么收费的 二手房中介费即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一般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5%。房屋出售方与房屋购买方都需要向中介方支付费用。中介服务费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按照行业内的习惯收取。中介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


·二次续租房屋收中介费吗?
      二次续租房屋收中介费吗? 一、二次续租房屋收中介费吗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中介不得再收取中介费,中介费只能收取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卖房下了定金如何退回?
      卖房下了定金如何退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


·租房子干餐饮要办哪些手续
      在当下,餐饮事业的发展迅速,很多人都看到了餐饮事业极好的发展前景,欲租房子干餐饮,以谋得更好的收入。然而,租房子干餐饮要办哪些手续?如果你不了解租房子干餐饮需要一些什么样的手续,那么,你的餐饮事业可能还没开始就已经宣布失败了。关于租房子干餐饮的相关问题,我们的已经为您做了详细介绍...


·广州市出台的租售同权政策极大的带动了广东省的楼房出租,也为当
      广州市出台的租售同权政策极大的带动了广东省的楼房出租,也为当地的租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可以说,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令多方受益的一项政策。很多市民针对这一政策中,最不理解的就是需要租多久才可以享受到这个政策呢。对于广州租售同权要租多久的规定是什么,以下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租售同...


·一、北京东城区两限房是否允许出租?
      一、北京东城区两限房是否允许出租?按照规定,两限房是不能出租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缺少支撑,违规失信成本较低等原因,保障性住房的供后管理是一个难题,对两限房出租的管理不规范或者管理不严格,各地出现了两限房普遍出租的现象。但不管如何,按照现行国家政策的规定,两限房出租...


·天津二套房首付比例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也热衷于购买第二套住房,有的为了自己居住,有的是为了投资需要。但是国家也充分考虑到一些恶意炒房的行为存在,对二套房首付比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但是各地区对于二套房首付比例要求又是不一样的。接下来,我们重点介绍天津二套房首...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租到期不搬110管吗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租到期不搬110管吗?一般情况下,110是不管的,但是有关部门比如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租房合同到期怎么办租房合同到期怎么办?一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有3种情形:(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


·房租合同3天内毁约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吗?
      房租合同3天内毁约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吗 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民法典: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


·一、办理租房网签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一、办理租房网签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资料; 4、城市人民政府限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认可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自然人出租方委托其他代理人申请网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