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上海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2、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广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北京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2、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4、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四)江苏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并不是每个地区都统一的,而是需要当地政府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区的消费水平和工资待遇标准来合理的确定征收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人们可接受的范围,不可因为标准制定过高而导致社会压力增大,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交纳社会抚养费。
  
  
  
  


·哪些情形可以由母亲抚养子女
      哪些情形可以由母亲抚养子女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离婚时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


·夫妻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分配?
      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每年都有大量的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在双方处理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权分配及抚养费支付等重要事项。现在的家庭基本只有一个小孩,双方都想亲自抚养,那么夫妻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分配?我们通过本文给您做个介绍。 一、夫妻离婚小孩...


·一、结婚八年婚姻法怎么财产分割?
      一、结婚八年婚姻法怎么财产分割?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2023年打离婚官司多久能出结果
      2023年打离婚官司多久能出结果 一、年打离婚官司多久能出结果? 打离婚官司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才能出结果,诉讼离婚的案件审理时间如下: 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离婚财产分割意见
      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处理。以下是离婚财产分割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


·一、孩子不满一岁可以离婚吗?
      一、孩子不满一岁可以离婚吗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男人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男人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


·不准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里面包括了禁止男女结婚的条件,只要任何一方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那么就不准结婚。其中规定禁止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男女结婚。那么实践中,不准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准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


·老公出轨如何取证离婚?
      老公出轨如何取证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要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关于外遇取证如下: (一)采集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


·婚内被家暴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婚内被家暴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一、婚内被家暴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被对方家暴的证据。 3、住房证据材料 产权证、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4、子女状况 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为了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对于工伤待遇标准做出了一系列详尽的规定标准。对于工伤鉴定以及赔偿之后的程序许多人并不十分了解。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后能在厂里吗?下文中就给出了相关的分析与说明解释。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后能在厂里吗? 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