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必须需要满足着合同双方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的条件,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公司股权转让时如何避免合同风险
  
  
  1、股东人数的上限与下限
  
  
  在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之后,公司的股东数额仍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通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为两人以上),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该是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股东可以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因为程序的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3、时间、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公务员。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这四种情形例外。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也不得违反章程约定。
  
  
  4、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使受让方在错误认识下进行交易。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或者约定出现相关情形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任何合同的签署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不管是在合同关系的订立过程中,还是已经签署了合同,亦或者是对方正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若是一方发现合同存在风险,也能拿出风险确实存在的证据,此时将可以申请将该风险进行转移。
  
  
  
  


·合同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怎么处罚
      合同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怎么处罚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而且近年来,合同诈骗犯罪猖獗,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那么,构成合同诈骗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合同诈骗罪怎么...


·签订的合同有一部分无效该合同还有效吗
      签订的合同有一部分无效该合同还有效吗 一、签订的合同有一部分无效该合同还有效吗 通常合同中的某项条款无效的,合同里面有一项条款违反法律,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只是该项目无效,但是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条款,则该合同全部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合同法中撤销权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


·合同到期被辞退怎么赔偿?
      合同到期被辞退怎么赔偿? 我们找到工作之后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以签订固定期限为主。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有重新选择的机会,但可能很少有人知道即便劳动合同到期被单位辞退也是有经济补偿的。那么我们就需要知道合同到期被辞退怎么赔偿? 一、《劳动合同法》...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的,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时候,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二、订立无偿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委托帮忙代管物品的情况很多,一般不会收费。这种免费保管的行...


·一、签无固定合同是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签无固定合同是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随时辞职,如果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合同期的需提前天30天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存在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


·试用买卖合同如何约定期限
      试用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形,既然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条件,那么买受人应当在多长的时间内作出认可,即试用期间多长对试用买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试用买卖合同应如何约定试用期限呢?本站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买卖合同如何约定期限 试用期间是一个时间段,...


·定金合同毁约中介费的规定是什么?
      定金合同毁约中介费的规定是什么?定金合同毁约中介费的规定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区别的对待,具体的情况如下所述。1、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


·合同到期不签补偿是一年的平均公资还是基本?
      合同到期不签补偿是一年的平均公资还是基本?合同到期不签补偿是一年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基本工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


·什么是签订合同的主体
      什么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我们知道,签订合同肯定是要有具体的人来签字盖章,对此我们称之为签订合同的主体。那从法律角度讲,什么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呢?很显然,如果不具有合同签订主体资格的,那么签字之后合同也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任何合同的订立都离不开订立合同的主体,也就是订立合同主体存在是前提...


·对于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
      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