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赔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工伤赔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
  
  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一方工伤的补偿款,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不能等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收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工伤赔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义务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要共同负担一些义务,主要包括:
  
  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夫妻各自以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1)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费用;
  
  (2)抚育子女的费用;
  
  (3)家庭成员所需要的医疗费用;
  
  (4)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子女所需要的教育费、职业培训费;
  
  (5)其他属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家庭生活费用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是基本原则。有共同财产的,首先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共同财产不足时,各自应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共同负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各自以其个人的财产负连带责任。
  
  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以共同财产支付。
  
  获得工伤补偿,这是基于遭受了工伤,导致人身受到了伤害的基础上。从这点上来看,工伤补偿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在夫妻并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即使是在结婚之后取得的工伤补偿款,这也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按照受伤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待处理,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不能对工伤补偿作出分割。
  
  


·山西长治工伤鉴定程序是什么?
      我们知道工伤是比较难处理的事情,经常可以遇到工作者在工作的时候遇到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特别是从事危险职业的劳动者更是容易出现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那山西长治工伤鉴定程序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山西长治工伤鉴定程序是什么?...


·(无)低底薪高提成劳动合同的利弊?
      现在厂商在雇佣劳动工人时,常会和劳动者签约两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分别是(无)低底薪高提成劳动合同和高底薪低提成的劳动合同,我们都知道不同的工作类型适用不同的劳动合同类型,但是许多劳动者对于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弊端缺点却并不了解,导致在选择工作时有些许的迷茫。接下来我们就主要...


·工伤认定期限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员在受伤后若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是不能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的,故而在现实生活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情形是比较常见的。为了规范认定机关受理认定的请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2017工伤认定期限规定,具体来说,该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工伤认定期限规定是...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包括哪些? 1、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和基本工资一样,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其他的福利或者补贴等按照岗位制度等形式予以确定,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上所示的工资。 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公司的做法当然是违法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


·对于劳动合同其实签多少年
      对于劳动合同其实签多少年,法律是没有严格的规定的,但也不能完全说没有任何限制。在实务上一般都是想签多少年就签多少年,只要有共识,一切都不是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两个年龄阶段的,一个是务必是已经到达了劳动年龄,其次就是没有达到退休的年龄,这两者是最重要的。违反前者,那就是雇用童工了...


·工伤认定申请对企业的影响
      每个职业者都有自己的职业保障,如果在工作中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对应的单位便要对员工提供相应的保护和补贴。那么,工伤认定申请对企业的影响具体有哪些?要想知道这个问题也要知道关于工伤的赔偿费用以及赔偿标准。 报工伤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如果确认工伤后,部分医药费就有工伤保险付了。但...


·工伤认定时间范围是怎样的?
      工伤时常发生,特别是在一些高危行业,工伤也有轻重之分,如果较轻,那就比较简单,但是如果较重,那就比较麻烦了,因为你在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注意不要超过工伤认定时间范围,那么时间范围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以下就是为你整理的答案。 工伤认定后多少时间内能申请伤残鉴定 一、伤残鉴定...


·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l)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2)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l)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平等、自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


·没有签劳动合同,被开除有工资吗?
      没有签劳动合同,被开除有工资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1、未签订合同...


·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一、工程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分类,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对象分类。 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