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在未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请法庭允许我以辩护人个人名义并代表本案委托人及其家属,对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不幸,深表同情和慰问。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会见了***,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与质证情况在综合全案的基础上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1、 ***落水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不慎有关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知…不识水性的情况下,与……在水库靠岸边的水中互相拨水嬉戏,致使……落水。辩护人认为:……落水与被告人的行为并为具备刑法上的必然的因果联系。
  
  从双方的实际认知能力来分析,双方均已成年,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的风险完全能预见到。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曾经想下水游泳,被告人对她说“你不会游泳,不要下来”,被害人在被告人的善意提醒下并没有下水游泳。说明被告人已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案发之前,被害人自己只是站在岸边与被告人相互泼水玩耍而已。
  
  对被害人为何落水这一本案关键事实,公诉方并没有提供更多证据,唯一的证据就是被告人供述。而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之所以落水是因为一次她自己向被告人泼水,被告人侧身向外面躲,被害人自己一时不慎失足落水。实际上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与逻辑推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这一供述是真实可信的。根据当时两人所处位置,被害人是站在岸边面对水库方向,被告人是在水下朝向岸边,假如当时是被告人向被害人泼水,被害人的正常反应是朝向背面躲,其重心应向岸上倾斜,换言之,即便要摔倒也只会倒向岸上,而不会一头栽进外围的深水区。由此可见,……落水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不慎有关,与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上必然的因果联系。
  
  2、被告人在被害人落水后及时进行了施救
  
  在被害人落水的第一时间,被告人就急忙游过去救她,供述中前后多次均这样说:马上游过去救她,拉到她一下手,但没有拉起来,然后她整个人就沉下去了,我叫了几声“有人落水了,快来来救命”,接着我自己就到水里找,但没有找到。可见,被告人在当时确实履行了救助义务。
  
  控方的几份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没有及时施救。诚如被告人自己在庭审时所述,他们所看到的已经是被告人第一时间救人未果呆在现场的情景。由此,这几位证人才误以为被告人没有施救。
  
  3、被告人施救未果与现场特殊地形有关
  
  因为事出突然,被告人自己水性也并不好,更主要的是现场特殊的地形,被告人并没有成功地将人救出。现场勘测显示:落水位置坡度仅有46度,应该说并非陡坡,且岸边水很浅只有20多公分,不幸的是水库离岸边一米一四开外竟是四米多深的深水区,被告人在事发之前对此毫不知情。事发之时,被害人向被告人泼水,被告人侧身向外躲开,而被害人自己可能踩到什么石块滑了一跤,结果一头栽到水中,因其下滑的惯性,竟一下滑到四米多深的深水区,被告人抢救不及,被害人溺亡。
  
  4、被告人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从轻判处予以缓刑
  
  被告人父母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都主动提出要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表明其悔罪态度较好。现被告人家属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及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的过失行为也给予了充分谅解,这表明被告人***和他的家属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的态度是积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慎重考虑,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江西**律师事务所
  
  郑**律师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构成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过失致人死亡,当事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起诉后,辩护律师应该提交一份辩护词。一般情况下,争取缓刑难度较大,律师在辩护词中,应当用充分的事实证据阐述被告认罪认罚,对家属积极赔偿,不存在主观犯罪等。
  
  


·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有案底吗?
      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有案底吗?被法院判决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就是已经被认定有罪,肯定是有案底的。缓刑一般都是由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不能外出经商,不能离开居住地,定期去司法机关报到。案底是一个人违法犯罪的记录,严格意义上仅指刑事犯罪记录。经过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包括免...


·被告人认罪程序有什么规定?
      想让法官能够做出最公正和正确的判决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材料支持,而原告想要得到法官支持诉求的结果就需要主动提交完备的证据,但是如果被告直接承认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就可以使得审判更加快速地得到解决。那么,被告人认罪程序有什么规定? 一、被告人认罪程序有什么规定? 2003年3月14日...


·自愿认罪检察院认罪认罚要签吗
      我们都能听说过,如果犯罪分子在检查和审判期间选择自愿认罚的,那么他们可能在法律上就会得到一定的从轻处罚的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的说法,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在被执政期间选择认罪的,应该会得到减轻处罚。 一、自愿认罪检察院认罪认罚要签吗 认罪认罚是自愿签署的,最终对你的...


·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是什么意思
      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意思是指,被宣判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缓刑的的条件,暂时不执行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给予四年的考验期,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这四年内对其考察,该罪犯在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认真遵守法律规定,没有出现新的犯罪,也没有发现在判决之前有其他罪行的,那么四年以后...


·容留卖淫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容留卖淫的犯罪分子,虽然看似危害不大,但是其实际上不但为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间接引发了卖淫犯罪行为的泛滥,严重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有伤社会善良风俗,必须予以惩戒。有的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容留卖淫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容留...


·醉驾拘役六个月在哪服刑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醉驾拘役六个月在哪服刑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当然现在基本上每个县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对于拘役类刑罚,其实灵活性比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


·合伙销售公民信息罪怎么处罚的?
      合伙销售公民信息罪怎么处罚的? 一、合伙销售公民信息罪怎么处罚的? 合伙销售公民信息罪的处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刑事侦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属于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使用是有一定要求的。那么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这里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就此查阅了有关法律文件,通过下文给您做个简单讲解说明...


·认定信息披露违规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认定信息披露违规罪后会被怎样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


·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消费时往往选择信用卡进行支付,信用卡方便了您的生活,同时也带来了隐患。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盗窃案件逐渐发生。很多人不清楚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区别,接下来,本站我们收集了相关的额资料为您具体介绍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的区别,欢迎阅读! 一、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有哪些?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