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贵州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虽然各种交通法一年比一年完善,国家也在不断加强人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但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旧存在。对于这些交通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伤,我们在感到悲痛的同时也必须给予赔偿保护,我们在此为各位总结贵州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即
  一级基数×年限×100%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一级伤残: 10%;
  二级伤残 9%;
  三级伤残 8%;
  四级伤残 7%;
  五级伤残 6%;
  六级伤残 5%;
  七级伤残 4%;
  八级伤残 3%;
  九级伤残 2%;
  十级伤残 1%
  二级基数×年限×90%
  三级基数×年限×80%
  四级基数×年限×70%
  五级基数×年限×60%
  六级基数×年限×50%
  七级基数×年限×40%
  八级基数×年限×30%
  九级基数×年限×20%
  十级基数×年限×10%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十二、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十三、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四、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五、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贵州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的回答总结。主要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十五的方面解释。希望可以为各位提供一些参考。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在开车行驶时,一定要遵循交通安全,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一、发生交通事故没人伤全责什么后果?
      一、发生交通事故没人伤全责什么后果?发生交通事故没人伤但是负全责的虽然不需要进行赔偿但是却要接受交警部门的批评教育。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是很危险的事情,如果导致人员受伤的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没有人员受伤的是不需要进行医药费等项目的赔偿的。二、相关内容拓展...


·上下班酒驾出车祸是否算工伤职工发生车祸后
      上下班酒驾出车祸是否算工伤职工发生车祸后,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且该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可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如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注明驾车司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或其他有效证明注明职工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


·我们都知道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
      我们都知道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受害者肯定是有一段时间是不能进行工作,那么作为肇事者就必须要赔偿受害者误工费,那么误工费一般是在什么时候赔偿呢?误工费一般是要等到受害者好了以后才可以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休养的这一段时间来计算时间,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什么步骤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无论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还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这其实都是有一定的步骤的。那到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什么步骤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什么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一、河南省交通事故伤残补助标准是多少?
      一、河南省交通事故伤残补助标准是多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第33条 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补助金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补助金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第...


·一、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流程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流程具体如下:1、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2、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同时打开双闪。如果车辆来不及及时撤离安全区时,司机应当及时在车身后方设立警示标志,以免二次事故的发生。如果现场有受伤人员,则应当立即拨打120呼叫救护车对伤者进行及时的救助治疗,同时拨打110报警。相应的也应该保护现场不被破坏,防止对之...


·股权转让如何交割?
      股权转让如何交割? 一、股权交割 1.交割的概念 交割,即指股权移交的标志,即转让的股权经交割后,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权的股东,而受让人成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交割的实点一般通过交割日来确定,即自交割日起,转让人不再是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而受让人自交割日起成为持有公司股权的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预交款是多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预交款是多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


·自诉案件要不要交诉讼费
      自诉案件要不要交诉讼费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


·醉酒驾车一直是法律明文规定
      醉酒驾车一直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交通安全法中对醉驾驾驶也有明确的处罚,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话,当事人要负的责任就更加严重,又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我国《道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