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有效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有效吗?有时候,合同双方当事人之一出于种种原因会选择解除合同,则需要将解除合同通知书寄往另一方当事人,此时可能会发生拒收的情况,那么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时解除是否达成?对此有不少争议,在此,我们将通过几种不同的观点为您介绍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一、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有效吗针对拒收解除合同通知书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拒收”解除合同通知函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有送达才有拒收,拒收的行为已经产生到达生效的法律效力。关于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何时生效的问题,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适用解释的法律依据只要解除通知符合法定条件,寄件方履行了通知解除义务,且该信件已送到接收方的有效地址(法院受理立案后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按同样地址已送达),被“拒收”退回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不论接收方是否知道信件中内容,拒收信件本身就已经成就了法律意义上的送达,这个送达与法院专属送达适用的法律不同,法院专属送达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规范,而通知函的送达,只需要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要约送达条件即可,合同双方之间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同样是合同要约的表现形式之一。综上可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法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在到达接收方的地址时,便已经生效,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并非一定要到达接收人手中,只要到达其住所地址即可,而必须到达才能拒收,所以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也等同于确认了到达,并不代表解除失败。


·关于合同承包的概念是什么
      关于合同承包的概念是什么?承包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


·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怎样的
      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怎样的 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的内容一般包括: 1、承包合同中必须明定承包经营期限; 2、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 3、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4、收益的分配方式; 5、风险保证...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


·期权赠与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期权赠与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期权赠与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赠与合同 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


·图书出版合同是否缴印花税?
      图书出版合同是否缴印花税? 一、印花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图书出版社合同需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但是在合同签订当中的电话订货内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是多久?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是多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无类似约定,要提供承租人另找房源的合理期间,实际操作中,一般为一个月左右。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


·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


·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有效力吗?
      社会中不乏未成年人私自购买电脑之类的贵重物品,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吗?如果是无效的,那么应该怎样认定合同是否有效?这些问题对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因合同如果被认定无效将会引发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希...


·商铺租赁合同到期不搬应该怎么处理租赁合同到期后
      商铺租赁合同到期不搬应该怎么处理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不续租但租客又不走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出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租客搬出房屋并承担自租赁期满后到实际搬出房屋时止的使用费(可以以前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并可要求租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法院判决后,租客仍不自觉属于判...


·合同中没有注明违约金还能要违约金吗?
      合同没写违约金金额,还可以要求违约金吗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违约金金额及计算方法等均由合同签订双方约定;在合同中存在违约金条款却在合同没写违约金金额的需要依据违约金具体条款协商确定;没有违约金条款的,在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况下,也可要求相应的赔偿。具体如下所...


·解除居间合同的方法
      解除居间合同的方法 一、居间合同的性质 《房屋居间合同》是一份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同。从性质上判断,其一为居间关系即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另一法律关系即买卖双方之间是预约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呢?预约合同是相对于本约合同而言,内容主要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谈判缔结主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