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按揭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生活中,夫妻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的短时间内,一般都会买房,毕竟有了自己的住所咱才能安心的处理其他事情,可天有不测风云,有些夫妻在房贷还没还清的情况下,就面临了离婚的问题。那么,按揭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按揭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下,房屋应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
  
  (2)婚前双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取得所有权证的,这时双方没有婚姻关系,该房应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出资比例确定各方的份额。该房屋是双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同时,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仍然是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为一方,则另一方要负出资的举证责任。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为双方,但未注明各方的份额比例,则双方负出资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平均分配。
  
  (3)婚前双方共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况与第二种基本相同,属于婚前按份共有的财产,但是在分割时有所不同。因为婚前没有交清全款,所以婚前各自所交的那部分房款,属于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婚后则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部分房屋价值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约定从其约定。
  
  2、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后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况下的争议也是很大的。从形式上看,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或其他证据证明为个人婚前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在夫妻法定财产共同制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形式上的合法、公平又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2)婚前双方交清全款,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因为是婚后取得产权证,从形式上也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保障实质公平,在分割时也应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所区别,以按份共有的原则来分割,只有在举证自己婚前出资份额不能的情况下,方适用平均分配的原则。
  
  (3)婚前一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同上,形式上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弥补实质公平,在分割应具体考虑,一方独享婚前所付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
  
  (4)婚前双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权证。与前一种情况大致相同,只是在分割时,双方各自拥有婚前所付款部分及其增值,婚后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
  
  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争议较大,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从形式上看,既然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视为替办理按揭一方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由此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离婚时,应当将按揭住房归属有房屋产权证的一方,至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予以返还。此为夫妻间的财产补偿请求权。以上这种观点,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也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并给法官提供了一个简便易行的判断规则。但是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因为房屋是特殊的商品,它会有增值,如仅返还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款项,显失公平。
  
  在法律规定上,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按揭房屋,如果仅按形式上的公平原则,只考虑结婚时间和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的。所以在分割该房屋时还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方能更接近公平、公正。


·租房没到期押金可以退吗?
      房屋租赁是很寻常的事情,同样的围绕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纠纷也是频发,对于租客而言,假如想要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是就有一个问题了:租房没到期押金可以退吗?那么,下面的我们就为您讲解一下该问题,希望您在阅读完下文后,能对您解决该问题有所帮助。一、租房没到期押金可以退吗1、如果租赁合同...


·购买二手房警惕哪些陷阱
      现实中无论是购买怎样的房产,其实这里面都是可能会有一些陷阱的,而要是不小心落入了对方设置的陷阱中,那当事人的利益自然就会受到损害。具体说到购买二手房,您知道购买二手房警惕哪些陷阱吗?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陷阱一:定金锁定交易,反悔即侵吞。 在交易初期,买方有购房意向,...


·预售商品房的条件都有哪些
      预售商品房的条件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在当事人拿到房屋产权证时,合同才会自动终止,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有效期问题,只要当事双方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伤害其他人利益,就是有效合同,如果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单独转让,属于无效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应该不存有效期的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可以看见正在修建的商品房,而且这些楼盘是越修越
      在实践中,经常可以看见正在修建的商品房,而且这些楼盘是越修越高,商品房的数量也是在急剧增加,但是可能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无法交房,那么开发商无法交房能退房吗?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开发商无法交房能退房吗? 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交不了房,买房的人是可以...


·商品房有哪些公共面积需要分摊
      

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
      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没买过商品房的购房者对商品房认购书可能不是很了解,它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而是开发商要求购房者签订的约定类似预购的协议,它是由开发商制定的,所以一般都存在很多陷阱。那么,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呢,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陷阱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


·离婚时分割房产的情况
      离婚时分割房产的情况 在实践中,离婚后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


·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标准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房产纠纷诉讼费怎么算?
      房产纠纷诉讼费怎么算?房产纠纷诉讼费,可以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交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万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至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至100万元...


·江宁区秣陵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江宁区秣陵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1)原房补偿标准: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购房补偿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