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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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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有什么规定?分公司并不是独立法人,只是总公司的分设机构罢了,权利义务还要总公司承担。你说的情况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签合同,并不能凭这样的合同对抗第三人。 有具体案例吗,个人觉得,一般好像不行吧,合同要双方协商签订,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这种情况只有总公司一方有资格订合同,而分公司没有,相当于总公司为分公司制定了内部规则,不是合同。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有哪些?1、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必须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当事人。而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2、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4、财产责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既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董事会和法人组织,其所有的法律责任都有总公司进行承担,所以必须听从总公司所下达的相关命令。既然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有合同关系,只存在上下级关系。分公司是不能违背总公司所下达的命令。如果负责人不遵守总公司的命令,总公司可以开除该分公司负责人,重新指派负责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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