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具体地址)多少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多少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多少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多少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几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一)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二)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三)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五)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七)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八)其他约定:                  。
   七、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几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   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大致是这样。但是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还会存在具体的差异,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内容认真履行,才能确保各自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争议。


·拆迁征地补偿案例是什么样的?
      拆迁征地补偿案例是什么样的? 杨某某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某某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株洲市人民...


·开发商隐瞒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开发商隐瞒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1、是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必须经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只有从土地交易中心拿地。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开发商是根据其开发的项目,确...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是哪里?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是哪里? 一、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是哪里? 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形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形式有哪些?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所用权都是不得随意转让的,若公民需要将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他人,那么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办理,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转移结果不能约束各方当事人。那么,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形式有哪些?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


·诈骗罪被异地派出所传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诈骗罪被异地派出所传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诈骗罪被异地派出所传唤的法律规定是异地公安机关在进行传唤的时候,是属于不合法的程序。派出所异地传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去,要是侵犯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


·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政策指的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行动准则。它是处理土地关系中各种矛盾的重要调节手段,一般包括地权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赋税政策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的土地补偿又...


·土地使用证可以分户吗?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证可以分户吗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进行分户,具体流程如下:分户的办理:1、由单位申请按政策办理土地分户,即每户要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2、然后每一户各自再按政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这样才能贷款。3、建议协议分配土地,后拿协议书去土管局办理分户手续。集体土地使用...


·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有哪些?
      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有哪些? 近几年,经济的日益发展也使得土地的价值不断增长。虽然国家规定了个人和单位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却是可以出让的,不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今天,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以及它的出让流程。 ...


·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应该去哪里办
      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应该去哪里办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布的程序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限几年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限几年?1、国家还没有推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期年限,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准建证一般要求2年内必须建设。2、《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


·土地使用纳税人类型是什么
      土地使用纳税人类型是什么现在我国的经济越来越发达,而且有很多惠民的政策,居民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将会在使用土地经营做生意,经营者在城镇上做生意是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而有些人是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那么土地使用纳税人类型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整理有关资料。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