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设立瑕疵一般表现为股东、资金、章程方面的瑕疵。
  
  1、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控制者,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影响公司的运营。
  
  ① 股东人数不符合限制。
  
  公司在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不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为2-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2-200人,上市后无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着人数的限制,超出或小于都属于股东人数上面的瑕疵。
  
  ② 股东缺少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的运营经常需要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行为能力存在瑕疵,二者行使民事权利需要经过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因此公司设立时要注意股东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资金。
  
  ① 股东出资不足。
  
  我国为了活跃市场活力,已将资本实缴制改为资本认缴制,公司或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及资金运营状况来决定股东的出资额问题。但是对于一些国家法定规定的出资额度必须满足,以免造成出资不足问题,公司及出资不足的股东需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② 出资价值不实。
  
  股东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出资,也可以以知识产权、不动产等方式出资,但是出资评估需准确,不能弄虚作假。出资价值评估出现错误,导致出资价值不实,就容易出现出资价值的瑕疵。
  
  ③ 出资形式瑕疵。
  
  目前来说,我国允许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的像特许经营权、劳务、姓名权等出资的是不被允许的。
  
  3、章程。
  
  ① 未对股东权利进行明确约定。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容易出现股东权利滥用的情况,主要是前期章程在制定时并未对股东权利做出明确的约定和限制,导致股东权利不受约束。
  
  ② 章程内容违法。
  
  公司章程虽然可以由内部人员来制定,但是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
  
  1、公司设立时存有瑕疵,究竟应宣布无效还是承认公司的主体地位?
  
  实际上,这既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也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它取决于对两种利益的比较,即是对公司组织的维持还是对公司少数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事事业的繁荣具有重大影响,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具有重大意义。当某一个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经过一系列的复杂程序和过程并最终成立时,往往表明该公司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实体,它实际上已经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很大的关系:一些人已经取得了公司的股份,期待着公司能给自己最大量的投资回报;一些人开始为公司事务的管理而尽心尽力,期待着能够通过自己的管理而为公司股东取得他们所希望的回报并使自己取得收益;而一些人也因为所设立的公司而找到了一份职业,并希望通过自己为公司提供劳动而取得生活保障;一些人正在积极同所设立的公司签订契约,并希望通过此种契约的履行而增加自己的财富。
  
  这时,少数人认为公司设立瑕疵而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无效。法官就大家一样进入一个两难境地:
  
  (1)考量大多数人意见,认为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持续存在,否则就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弥天灾难,出发点是牺牲少数人利益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
  
  (2)严格依照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去处理,理论依据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就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
  
  实际上,无论是维护少数人利益,还是维持企业存续,两者并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是维护交易动的安全,一个是维护存续静的安全。都是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这两种处理办法都是合理的。关键应当对两种方案进行一下平衡。
  
  2、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当设立如下制度:
  
  (1)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瑕疵的内容;
  
  (2)规定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方法。
  
  比如:公司设立无效,只能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由什么样的人提出,并进行清算,其效力无溯及力,不影响判决确定前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保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这也是商行为无效及可撤销制度和一般民事行为无效及可撤销制度的区别。
  
  有些时候,虽然公司最终已经成了并且依法取得了设立证书,但实际,因为公司设立行为为不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从而导致公司设立上面存在一些瑕疵。在公司瑕疵设立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一般基于股东、章程以及资金三方面,其实都有可能造成公司设立瑕疵。
  
  


·企业注册资本金存放在银行吗?
      企业注册资本金存放在银行吗是要存放在银行里,注册资金是你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工商局先给你一个开户核准通知书证明你所要开办的企业的名称合法有效.银行据此开立一个临时专用帐户,此帐户只进不出,你将资金存入后,银行出据入资证明,你就可以申领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一般7个工作日后,...


·上市公司办入职很麻烦吗?
      公司有上市公司和普通公司,一般上市公司规模都比较大,员工人数也比较多。如果你被上市公司录取,那么你是很幸运的,但是,在上市公司入职办理入职手续是相对于普通的公司要繁杂一些的。那么上市公司办入职很麻烦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上市公司办入职很麻烦吗 大公司就是要求...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怎样的?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国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


·总分公司之间可以签合同吗
      总分公司之间可以签合同吗?总分公司之间是不可以签合同的,合同要双方协商签订,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这种情况只有总公司一方有资格订合同,而分公司没有。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


·企业改制重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企业改制重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一、企业改制重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企业改制重组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此外,内资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内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形式。 (一)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谁?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多重类别,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特有的特性,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所认可。在设立该类公司实体时,需要格外注意法人的人选。有这样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谁?本文会对此进行系列的专门讲解。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谁?《民法典...


·公司法三分之二本数是什么?
      公司法三分之二本数是什么情况?公司法是我国针对公司方面的具体法律文件,里面详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构,明确了股东权利等。我国公司法中有很多数据,比如七日、三分之二等。其中三分之二主要体现在股东表决方面,那么,公司法三分之二本数是什么情况?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


·分公司法人变更黄石手续是怎样的
      分公司法人变更黄石手续是怎样的?现在一些大公司都会在一些重要城市成立分公司,以便更好的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用率。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接受母公司的管理。当分公司经营范围、办公场所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法人变更。那么分公司法人变更黄石手续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给您具体讲解下。 一、...


·公司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而出现倒闭的情况,
      公司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而出现倒闭的情况,此时公司就会面临解散,而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就需要解除。那通吃公司解散解除劳动合同在什么时候进行呢?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又该注意什么?本文马上为您具体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公司解散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时候进行 是不是说...


·合伙人公司股东人数是多少
      合伙人公司股东人数是多少1、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2、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