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哪些
  
  建筑工程涉及金额大,决定了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特殊,为了避免企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规范建筑行业的结算环节,同时也为了对企业形成监督,中央出台了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那么,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为您解答。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约定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二、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综上所述,工程一旦敲定,合同签订之后,再想变更需要慎重。如果合同必须调整,相应的结算方法也会受到调整,合同一方做出调整后应当告知另一方,另一方接到通知后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时限为14天,过期自动视为同意,一般调整的都是金额,这种事情都是含糊不得的,这些在管理办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以上就是对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规定工伤认定有何影响?
      根据规定工伤认定有何影响? 如果确认工伤后,部分医药费就有工伤保险付了。但是一旦定级,企业要承担不少的费用。 一旦定级后,如果该员工辞职,则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查看工伤条例.这两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 如果报工伤后不是工伤的,对公司没有什么影响。...


·刑事案件什么时间聘辩护律师最好?
      刑事案件什么时间聘辩护律师最好?刑事案件聘请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当事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咨询。当事人“出事”后,其家属应尽早找律师,使律师从公安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尽早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属于...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如何申请?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如何申请? 一、工行个人消费贷款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1、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质押、抵押、保证人担保的证明文件到贷款经办网点填写申请表。银行对借款人担保,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在15日内答复借款人。 2、借款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一、劳动合同仲裁申请的内容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仲裁申请的内容有哪些?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


·疫情期间工资延迟发放是否违法?
      疫情期间工资延迟发放的行为是不违法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此外,企业还可以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签署待岗协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应按原工...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计时(件)工资(含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


·一、马鞍山误工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马鞍山误工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


·人身伤害劳动误工费是怎样计算的?
      人身伤害劳动误工费是怎样计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和程序解决其争议: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然,协商解决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江苏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发生了工伤是一件令人十分痛苦的事情,因为发生工伤不仅身体上痛苦,而且还需要向用人单位索赔,在索赔之前还需要进行鉴定,那么江苏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17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么划分的?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


·一、劳务工退工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一、劳务工退工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单位退工回派遣公司的,用工单位不支付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公司终止派遣合同、合同到期不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