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对临时工的保护有哪些条款?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临时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很多用工领域都存在。正是因为其“临时性”,很多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经常拿不到薪水。我国为此将对临时工保护的条款写入到劳动合同法,那么劳动合同法对临时工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条款?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介绍做个了解。
  
  劳动合同法对临时工的保护有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二、临时工规定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第十六条 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第五章 临时工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第二十三条 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临时工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临时工实现了同工同酬,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对临时工也要缴纳社会保险。临时工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享受到同正式工一样的福利待遇。如果临时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辽宁省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有的在辽宁企业工作的职工发生了意外受伤后,就直接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却被以他的伤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了。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这些职工对辽宁省工伤鉴定标准并不了解。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一下辽宁省工伤鉴定标准。 一、辽宁省工伤鉴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


·在我国工伤鉴定后多久赔付
      现如今我国公民的各种法制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还是比较强的,很多员工在遇到工伤以后,即使用人单位不为自己进行工伤鉴定,劳动者本身也会及时的申请工伤鉴定。因为工伤鉴定做得越早就越有利于自己的赔偿事宜,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工伤鉴定后多久赔付? 一、工伤鉴定完成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一、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是多久?
      一、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是多久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企业应生产特点...


·员工打架管理规定应怎么写?
      员工打架管理规定应怎么写?一.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不计理由或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且不入院治疗的当事双方各记三次大过,罚款1000 元,作开除处理;对于先动手者记三个大过,罚款 1500元作开除处理 ; 二.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不计理由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入院治疗的当事双方各...


·工伤认定需要怎样的材料
      在工作中受伤的话,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只有确定属于工伤范畴之后,最终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而不同的主体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材料是不同的。那到底工伤认定需要怎样的材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工伤认定需要怎样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如何申请?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如何申请? 一、工行个人消费贷款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1、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质押、抵押、保证人担保的证明文件到贷款经办网点填写申请表。银行对借款人担保,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在15日内答复借款人。 2、借款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地面铺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地面铺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铺装地面是建筑工程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由于地面直接接触外界环境,风吹日晒,车人的踩踏,极易受到侵蚀。所以,在地面铺上平整的石料,可以有效起到保护地面的作用。因此,石料铺装的质量的很关键的,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来规范。那么,地面铺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


·辞退员工关于年假怎么补偿标准
      辞退员工关于年假怎么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


·工程质量鉴定的必须条件是什么
      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最好是会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的建筑造价工程师。《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


·一、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辞退怎么补偿?
      一、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辞退怎么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一、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一、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什么?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