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老板拖欠工资还把公司注销应该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老板拖欠工资还把公司注销应该怎么办
  
  一、老板拖欠工资还把公司注销应该怎么办?
  
  老板拖欠工资还把公司注销应该可以在搜集证据的前提之下,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私企倒闭了拖欠员工的工资怎么办?
  
  (一)企业破产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情况。
  
  (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同时,依据本法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做大生意的老板,他们在工作的时候,可能由于经营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问题,所以导致公司破产,甚至是工人的工资都还不清,但是为了逃避债务的话,把工资注销,这样是不可行的。
  
  


·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关系不是自动建立的,这也需要在满足了规定条件之后,才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都有哪些呢?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这二者又有什么区别?我们在下文中为你详细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案件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案件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分项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包括哪些
      分项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包括哪些 分项目质量检验的四个部分是什么? 分项目的质量验收。 1、检验批质量的验收 子项目分为一个或几个检验批接受。检验批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已通过抽样检验: 有完整的施工操作基础,质量检验记录。 (1)主要控制项...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谁组织呢?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谁组织呢?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包括很多单位工程,包括基建工程、照明工程及绿化工程等。等工程施工任务完成后,要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这个环节,这样,符合单位工程验收规范的,相关部门会出具质量合格证明。那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谁组织?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一、单...


·我国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有哪些 建筑行业的人对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验收规范都应该是比较清楚的,而且现如今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已经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管理体系。但是身为普通民众来说,虽然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也比较关注,不过可能并不太清楚我国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有哪些?建筑...


·工程质量的概念和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概念和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关系到该建筑或道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否能够承受住使用的问题。国家为了更好的管理工程质量放面的问题,专门就工程质量的相关问题制订了法律法规,明确的约束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那么工程质量的概念和内容具体讲述的是什么呢。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和...


·报工伤劳动合同丢失怎么办理?
      报工伤劳动合同丢失怎么办理?1、报工伤劳动合同丢失的处理: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疫情双休改单休需要员工同意吗?
      疫情双休改单休需要员工同意吗? 一、疫情双休改单休需要员工同意吗? 依据现有劳动法规,安排职工加班,与工会和员工协商,是法定必须程序。有人据此认为,安排员工休假后补班,也必须协商,而且还必须与职工本人协商。 但现行法规规定,企业有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的人事权,而且企业不是安排职...


·厦门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厦门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


·一、黄冈工伤认定期限规定是多久?
      一、黄冈工伤认定期限规定是多久? 以下是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中有关时间的规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有哪些损失 员工不满意公司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的话,或是因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按规定可以主动提出辞职。并且,员工单方提出辞职时,不承担公司的劳动力损失,依法提出辞职即可,但是,此时员工可能遭受些损失。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将遭受以下的损失: 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