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出版行纪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出版行纪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出版行纪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行纪事务,其行为直接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其行为后果也由自己承担,
  
  (2)行纪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其购销取得的财产归委托人所有;
  
  (3) 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行纪制度源自罗马法,旧时又有固有行纪与非固有行纪之分;前者指以货物和·有价证券购销事务为标的的行纪,后者指以非购销事务为标的但符合行纪要件的合同关系,包括承揽行纪,运送行纪等。中国古代“邸店”、“牙行”所从事的寄售业务,本质上亦属行纪。
  
  二、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版行纪合同的签订,其目的在于出版方和发行方获得相关的利益,所以不存在涉及到无偿合同的情况,具体情况下可以就有关情况与作者进行协商认定,并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情况。
  
  


·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是什么?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哪谁? 一、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合同法》将被废止。《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针对合同中当事人而言的。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可以表明对方没有履行...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


·出租人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出租人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


·合同上没有写违约金该如何办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应当与违约金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相等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赔偿另一方,赔偿数额赔偿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预见当合同缔约方得出结论或由于违反合同应可预见的损失。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民法典...


·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包括什么?
      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包括什么?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包括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退租金吗?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退租金吗看押金的性质,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约定是违约金则要不回。对于租金,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可能会扣点。以后退房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下。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


·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合同当事人缺乏订约的能力和订约权,因此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必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间内或者经催告不予追认,则合同不生效。那么,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呢,而针对效力待定合同又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将为您具...


·终止合同违约金界定在什么范围
      终止合同违约金界定在什么范围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终止协议中对违约...


·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合同的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


·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