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罚金条款具体内容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罚金是对于犯罪人是一种强制的、金钱上的惩罚,然后再向国家缴纳的一种财产刑。而罚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条规定,一般是针对于一方履约或者一方延长履约而出现的条款。那么下面我们就带着您深入地了解一下关于罚金条款的知识吧!罚金条款(penalty)是指合同中规定如由于一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约定金额。金额的多少视延误时间长短而定,并规定最高罚款金额。这一条款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卖方延长交货时间或买方延长接货等情况。它的特点:在合同中先约定赔偿金额或赔偿的幅度。例如,有的合同规定: “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行从议付货款中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延长交货。但是因延期交货的罚金不得超过货物总金额的5%,罚金每7 天收取0.5%,不足7天按7天计算。如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延长10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货罚金。”罚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卖方的交货义务。如卖方根本不履行交货义务,仍要承担因此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在订立罚金条款时,要注意各国的法律对于罚金条款持有不同态度和不同的解释与规定。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对合同中的罚金条款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但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上则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在英国的法律中,对合同中订有固定赔偿金额条款,按其情况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作为预定损害赔偿金额(1iquidated damage),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估计可能发生违约所造成的损害,事先在合同中规定赔偿的百分比。另一种是作为“罚款”,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约,对违约一方征收的罚金。对上述性质的区分是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表示的意思由法官来确定。按照英国法院的主张:如属预定的损害赔偿,不管损失金额的大小,均按合同规定的固定金额判付;反之,如属“罚金”,对合同规定的固定金额不予承认,而根据受损方提出损失金额的证明另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它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罚金”,而规定“违约金”。违约金与罚金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概念。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方式,对违约救济的措施之一。违约方通过支付一定违约金,有时可以终止合同的效力,再不承担任何义务。罚金是一种督促履行合同的措施,带有惩罚性质的方法,违约方支付罚金后不能终止合同,必须按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约定,而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正当干预。这种干预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的方法来实施的。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当然免除继续履行义务,受害方要求履行合同,而违约方有继续履行能力的,必须继续履行。除上述索赔条款外,根据需要可作其他规定。例如,针对买方不开或迟开信用证,在FOB出口合同中,买方不派或不按时派船等问题,规定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延期交货,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对于进口合同,除索赔条款可与商检条款合并订立之外,还可以单独订立“索赔处理”条款。例如,有的进口合同规定:“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应由买方负责,同时买方按本合同规定在索赔期限或质量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按以下方式予以补救:⑴ 同意买方退货,将退货金额以成交的计价货币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仓租、码头装卸费以及为保管退货而发生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⑵ 按照货物次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降低货价。⑶ 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里外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并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对换货的质量,卖方仍应按本合同的质量要求规定,保证期为1年。”由上文关于罚金条款的具体解释,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围绕着防止违约或者不履行义务而出现的条款。这是为了维护双方在交易或者签订合同中的利益,防止一方出现了不利于另一方的失信行为后,给对方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和股东能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股东能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有的时候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可能会向银行贷款,而且向银行贷款这也是属于常见的一种融资的方式。不过向银行贷款的时候,不一定都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面的,作为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进行贷款。不过公司法人和股东都需要知道,公司法人和...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债务是否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前提是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


·企业公司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企业公司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债务沉重能影响企业和公司未来的发展,而债务重组能够减缓它的负面影响。当企业和公司出现债务繁重导致无法持续经营时,通过债务重组的种种方式,能够起死回生,是发展之路重新步入正轨。接下来将为您介绍有关于债务重组的几种方式。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是什么 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产生原因,起诉要具备什么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产生原因,起诉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故单独作为一类案由。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自...


·怎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处罚
      怎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处罚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贷款炒股还不上信用卡算是诈骗吗?
      贷款炒股还不上信用卡算是诈骗吗?贷款炒股还不上信用卡是否构成诈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诈骗,否则就是普通借贷。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


·为债务假离婚以后可以翻案不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往
      为债务假离婚以后可以翻案不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上述类似情况,被执行人利用离婚逃避债务是一种常见的规避执行的手段,一般都表现为被执行人与配偶在法院调解离婚或者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对外欠债的被执行人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被执行人在...


·父母生病夫妻借钱看病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一,父母生病夫妻借钱看病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借钱给父母看病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因此对于父母看病的费用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


·欠条到期后不还怎么办
      1、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4、法院判决后,如...


·股票与债券有什么不同
      股票与债券有什么不同 一、股票与债券有什么不同 股票和债券虽然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筹资的手段和投资工具,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 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 ...


·发行公司债券额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发行公司债券额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一、《证券法》对债券发行额度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该法条适用于所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 二、发行公司债券额计算 方法是怎样的? 1、各主要债券品种发行额度计算方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