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二手车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二手车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 一、二手车买卖合同管辖规定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第159、160、161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第135、 136、138、141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
   三、管辖的确定
  既然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么,这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确定所有合同管辖的一般性规定,理应适用于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按该条的本意,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履行地(包括接受价款地等)法院本应都有管辖权,但《民诉意见》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专门规定,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狭义的规定,仅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点(应包括价款接受地点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专门规定,那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就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作广义的理解。还要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和《民诉意见》第19条有冲突,因《规定》的颁布生效在后,故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辖权的确定自然应适用《规定》。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为您做的关于二手车买卖合同管辖的分析。二手车买卖管辖的确定以买卖合同的管辖规定为依据。买卖合同如果对管辖有明确的约定,以约定为主,如果没有约定,就看该买卖合同是否有着实际履行,按照实际履行的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分析。


·一、法院交通事故轻微伤会处理吗?
      一、法院交通事故轻微伤会处理吗? 有诉必理,有案必立。造成轻微伤而主张权益,起诉到法院一定会受理,但过了诉讼时限了则一般不会受理。 对于交通事故,受案交警机关会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或不服从调解或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


·一、交通事故全责致死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全责致死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在我国摩托车与汽车醉驾一样吗?
      在我国摩托车与汽车醉驾一样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国家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类型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有轨电车、二轮摩托等10多种类型。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电瓶车无证驾驶撞人后全责吗?交通事故中有哪些情况会负全责?
      由于电瓶车所有者缺乏相关的专业培训以及其法律知识的相对缺乏导致近几年由电瓶车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关于电瓶车事故责任谁负等问题也随之产生。那么电瓶车无证驾驶撞人后全责吗?交通事故中有哪些情况会负全责呢?下面我们就为您一一介绍。 一、电瓶车无证驾驶撞人后全责吗?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


·用人单位裁员补偿要交税吗
      用人单位裁员补偿要交税吗 一、用人单位裁员补偿要交税吗 裁员经济补偿金,达到法定征税标准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


·虽然现在开车的人非常多,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车主都是有钱人。导致
      虽然现在开车的人非常多,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车主都是有钱人。导致在发生车祸的时候没有钱赔偿,这种事在社会中已发生了不少,那么车祸对方没钱赔怎么办?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车祸对方没钱赔怎么办 1、如果车主有缴纳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让对方配合一...


·车祸身亡财产如何分配?
      车祸身亡财产如何分配?因车祸身亡后,如果留有遗嘱的,其遗产应该按照遗嘱来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的,其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分配。以下是法定继承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开发商交房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
      对商品房的交付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如果房屋不满足法定的以及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条件,购房者可拒绝收房。具体来说,开发商交房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呢?要是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开发商交房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 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商...


·机动车交强险有哪些
      机动车交强险有哪些特点在了解机动车交强险的时候,除了要知道这是指什么外,还要知道机动车交强险的特点有哪些,而实践中又是如何计算机动车交强险的。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机动车交强险有哪些特点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二、醉酒驾车怎么处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祸肇事者不赔偿怎么办,车祸肇事者应该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车祸肇事者不赔偿怎么办,车祸肇事者应该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生活中谁都不希望发生车祸,但是有句话叫做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如果你在路上不小心被车撞了,但是车祸肇事者不赔偿时,这个时候你知道该怎么做吗?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车祸肇事者不赔偿怎么办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