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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对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收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
3.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5.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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