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饮料公司法人联系方式注册时需要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饮料公司法人联系方式注册时需要吗?
  
  在我国境内无论是成立何种类型的企业在,在设立之前都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的请求,不同的企业在注册之时需要的材料时不同的,饮料公司法人联系方式注册时需要吗?在注册之后,公司就会享有一些特权。
  
  一、饮料公司法人联系方式注册时需要吗?
  
  注册饮料销售公司在办理注册时需要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食品生产项目,提交市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由以上信息可以知道,联系方式在注册时是不需要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
  
  E. 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
  
  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⑥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补充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
  
  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
  
  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已设企业)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二)受理
  
  1、乡镇食药监所负责受理 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由乡镇食药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
  
  
  食药监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 ?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饮料公司法人联系方式在注册时是不需要,企业在设立成功之后,就可以获得公司法人的身份,此后,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与其他的民事主体之前建立经济利益关系,为了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需要实时更新企业的信息。
  
  


·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公司与公司签合同毁约咋办
      公司与公司签合同毁约咋办?毁约的话让毁约方承担毁约责任即可,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内容是: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公司法控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控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随之发展就是各个企业公司,公司企业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国家对于公司企业的管理比较严格,通常在企业管理上要严格控制股份,保障企业的正常发展,那公司法控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第一章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最新修改部分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


·1亿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
      1亿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有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方面:公用。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开具相关发票。另一方面:私用。虽然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册资本...


·公司法条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法条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哪些1、根据我国公司的原则规定,股东资格的取得可以概括为创设取得和继受取得,即原始取得和非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途径:(1)投资人因设立公司签署认缴投资协议即可取得公司设立后的股东资格;(2)投资人因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3)因继承或其...


·设立子公司需要开股东会?
      设立子公司需要开股东会?设立子公司通常情况下需要开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不需要开股东会决议。全资子公司指的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设立全资子公司:第一种是,从头开始成立一家新公司并修建全新的生产设备(例如工厂、办公室和机器设备等...


·公司口头辞退法律效力吗?
      公司口头辞退法律效力吗?公司口头通知辞退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说先口头通知然后给予书面通知按照合同法走是合理的,单方面的口头辞退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公司法股东会记录的规定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的是公司的话肯定是需要召开公司的股东会的,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一些记录,这些记录对于日后做出公司决议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但是很多人对此不是非常了解,因此,他们想知道公司法股东会记录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司法股东会记录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股东会记录是作为日后工资作出...


·分公司是否具有合同主体资格?
      分公司是否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