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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四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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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四级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二、工伤鉴定四级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工伤鉴定四级的标准,如果有工商,可以根据我们的整理来判断自己是否为工伤四级。但是,最终的鉴定结果还是以专业的鉴定机构为准。希望这边文章能够帮助到您,如仍有疑问,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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