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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婚姻过错方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
  
  《民法典》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1、《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3、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4、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婚外恋的取证具有一次性,如若打草惊蛇,取证的成本和困难将增加。
  
  证据的巧妙获取,确实能给成功办理离婚案件、缓解受伤害一方的心理压力具有着巨大的作用。
  
  如果当事人具备以上行为的,将会被认定为过错方。对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来说,在离婚时如果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积极搜集可以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请求对方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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