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专业的工程监理机构不仅能够对工程的质量进行严厉监督,而且也能够确保双方的合同在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履行的过程当中不会发生一些意外状况。所以为了规避工程建设造成的其他风险,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和建筑单位都非常注重监管机构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监管机构平常也需要遵循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现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们已经通过这篇文章给您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此规定当中,明确了监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般建筑监管机构主要是对我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开展一定的指导和监督的工作,而且具备监管资质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是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
  
  


·一、评定了伤残鉴定的误工费怎么赔偿?
      一、评定了伤残鉴定的误工费怎么赔偿? 评定了伤残鉴定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一、私人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一、私人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私人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一...


·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受伤比较严重,就会导致员工无法继续上班,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员工在工伤期间如果无法继续工作,单位也应向员工发放工资,具体来说,一般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详细介绍这个问题。一、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1...


·长春劳动合同代办是怎样操作的
      长春劳动合同代办是怎样操作的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双方共同协商,都同意合同条款的,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


·一、当事人还没满18岁算不算童工?
      一、当事人还没满18岁算不算童工?按劳动法来说不算。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具体分析如下:1、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


·劳动合同法休假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合同法休假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6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劳动争议要先仲裁的立法用意是什么?
      劳动争议要先仲裁的立法用意是什么? 一、发生劳动争议,起诉前是否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工地打架斗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工地上经常会发生一些打架斗殴的现象,在工地上发生打架斗殴,通常情况下都是工人之间发生一些纠纷所导致的,当然关于这种打架斗殴肯定是需要警察来,派出相应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工地打架斗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工地打架斗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法典》...


·工伤鉴定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赔偿是对危险劳动者工作的保障,如果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使得身体或精神受到了伤害,经过工伤认定和鉴定,确认伤害的级别,可以得到工作单位的补偿或是国家工伤保险的赔偿。那么工伤鉴定赔偿流程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补偿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
      一些大型公司人浮于事,一些公司高管无法胜任相关职位,于是公司董事会对其解除职务。这里可能很多人会问,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如何规避单方面解除高管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根据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做个简单掌握。 一、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 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