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拒绝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实际上,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如果发生破产这个问题的话,需要处理很多的问题,其中在破产清算过程当中就有为履行的合同的一个问题还没有履行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当然也可以拒绝履行。很多人都想知道破产拒绝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破产拒绝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待履行合同的意义。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商事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继续履行,关系到债务人的继续营业,也关系到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在破产情况下,如果允许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以债务人已经发生的或预期将会发生的违约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人的营业便可能难以为继,甚至会蒙受一定的财产损失。从另一个方面看,鉴于债务人目前的经济状况,有些合同的履行可能成为沉重的负担;有时候为了调整营业计划或者缩小营业规模也需要解除一些合同。如果允许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实际履行,债务人就可能不堪重负并造成无谓的财产减少。
  二、其他
  在破产情况下,对于待履行合同如何处理,实际上是一个不同政策目标之问的权衡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破产法的政策是将公共政策目标和破产目标置于优先地位。为此,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对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无担保情况下的解除权。管理人的选择权。管理人对程序开始时已成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有权选择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如果管理人选择履行,合同相对人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如果管理人拒绝履行,相对人仅得以合同不履行所生的赔偿请求作为破产债权在程序中受偿。这是各国一致的规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择权的规定如下。(1)选择权的范围。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有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权利:第一,为双务合同;第二,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第三,双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原则上,合同一方已经履行完毕,而另一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此时,如享有请求权的是破产债务人,管理人可以依合同请求相对人履行债务;如享有请求权的是相对人,则其只能按破产程序申报债权。(2)选择权的范围。只能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下列行为不属于管理人选择权的范围: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延长选择权的行使时间或者指定选择权的行使条件;在决定继续履行时修改或增加合同条款;在决定继续履行时剥夺相对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第2款享有的请求担保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解除权;在解除合同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管理人的此类行为,未经相对人同意,不发生行使选择权的效力。此时管理人被视为未行使选择权,相对人有权行使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催告权及解除权。至于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前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管理人是否能够主张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问题,根据破产法的立法政策和相关条文的文义,回答是肯定的。(3)选择权的行使和消灭。根据破产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享有选择权。在这2个月期间,相对人有催告权。相对人催告后,管理人有30日的答复期间。选择权行使的方式是意思通知,即管理人将合同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告知相对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不行使选择权的,或者自相对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不答复的,其选择权消灭,合同视为解除。(4)选择权的法定性。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共政策和破产目标以及优先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当事人不得事先以约定条款加以排除或限制。我们想要告诉您的是,如果在破产清算的过程当中,拒绝,合同履行的话,当然是可以的,这是根据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其次就是至于具体应当拒绝还是继续履行,是基于公司的一个利益的考量。
  
  
  


·破产清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
      生意难做可以说是近几年在商事活动中最常听见的一句话,一家公司既然有生即成立,也可能就会不幸地遭遇死亡即破产。但是,破产并不是只有宣告破产这一件事这么简单,仍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处理,其中就包括职工的安排。那么,破产清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律师我们为您解答。 一、破产清算解除...


·什么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什么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以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 企业申请破产,一方面是整理并核算对外债务,防止部分...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的原因概括起来有:1、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判决公司解散。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应当在其他解散事...


·投资公司破产清算要多久
      投资公司破产清算要多久 随着经济的起伏,不少公司因为负债而倒闭。您可能平常不怎么了解公司的破产清算的过程,所以对于一个公司的破产清算时间没有一个具体的把握。那么,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投资公司破产清算要多久呢?接下来,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破产清算要多久 这...


·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如何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如何确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选要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企业散伙确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


·银行破产清算顺序立法模式
      银行破产清算顺序立法模式 商业银行破产的清偿顺序立法模式 现有金融法律有关商业银行破产清偿顺序的立法有如下几种模式:    1、《企业破产法》模式。该立法模式以《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为代表,比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的保险公司和银行所欠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力图在金融机...


·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属于什么代理?
      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属于什么代理? 一、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属于什么代理 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属于法定代理 二、清算人范围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破产和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和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破产和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破产和解程序的主体 现行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和解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而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依此规定就无法提出和解申请。因此,破产法应规定所有破产企业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且这一申请是企业的自...


·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哪些
      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哪些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


·供货商欠款破产清算该如何处理?
      供货商欠款破产清算该如何处理? 一、破产清算欠供应商的钱如何处理? 正常破产企业,也是通过法院清算破产的企业,法院清算后的资金首先会按排发放员工工资。其次,是付房租、税收。最后,才是付供应商的欠款(先付大数,再付小数)。 二、企业破产清算要多久?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


·一、企业破产后留存收益怎么分配?
      一、企业破产后留存收益怎么分配? 企业留存收益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但由于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或由于法定的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企业的盈利。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的积累,它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利润,包括企业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