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地域管辖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
  
  (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
  
  (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
  
  (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的规定: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意见》的规定:
  
  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
  
  1、一般专属管辖
  
  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2: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四、特殊管辖之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侵权纠纷:
  
  1、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几个特殊侵权管辖的确定:
  
  a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b新闻侵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c商标、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六、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1、公司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条为2012修正案新增,希望引起考生重视)
  
  2、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3、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5、运输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6、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7、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民事纠纷当中的地域管辖通常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这几个不同的规定。分门别类的区分开来肯定在记录的时候就比较好记一些,平时不接触这些知识的人的眼中看来,可能会觉得记这些法律知识是有些困难的,可实际上这些都是司法界工作人员每天要面临的一些问题。
  
  


·在我国开发商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在我国开发商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


·绵阳市企业征地的法规及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绵阳市企业征地的法规及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绵阳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当然也不可避免的会面对企业征地的情况,这也就意味着绵阳市的市民会非常关心企业征地的法规及补偿标准,这些都和您的生活息息相关,绵阳市的朋友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么,绵阳市企业征地的法规及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一、放弃房屋继承权公证可以异地办理吗?
      一、放弃房屋继承权公证可以异地办理吗?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1、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2、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


·办理房地产股权质押需要多长时间
      办理房地产股权质押需要多长时间 一、何为房地产/股权质押: (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


·梅州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梅州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现代这个社会,为了社会共同的利益以及国家未来更好的发展,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征收土地,这是国家决定的一项政策,我们应当积极的支持,同时我们也会得到征地补偿费用。那么,梅州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梅州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这...


·上海诉讼离婚外地人可以发起么?
      如今在上海生活着大量的外地人,其中有些家庭出现感情裂痕,闹到了离婚这一步。开始的时候,双方最好能够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实在不行,只能通过发起离婚诉讼,让法院作出判决。那么上海诉讼离婚外地人可以发起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上海诉讼离婚外地人可以发起么? 离婚诉讼由一...


·南京征地补偿安置细则有哪些
       在实际生活中,只要涉及征地,就会有相应的补偿,对于许多拆迁户来说,征地补偿款是自己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社会上涌现的暴发户大多都是拆迁户,因为拆迁一夜暴富成为事实,那么,南京征地补偿安置细则有哪些呢?我们将结合有关知识为你解答。 南京征地补偿安置细则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


·异地羁押讯问的规定是什么?
      异地羁押讯问的规定是什么?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


·土地使用证没过户的情况有什么?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的健全,在现阶段,我们国家是实行的土地国有制制度,那么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土地时,也要按照规定及时的办理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证没过户的情况有哪些?一般情况下如果土地是集体土地或者是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等情况都不会过户。一、土地使用证没过户...


·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办法
      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办法一、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办法1、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即死亡绝户,承包合同因为一方体消灭而终止,发包方有权将土地收回。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与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地的区别。后...


·2023土地使用权多少年法律有哪些规定
      2018土地使用权多少年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