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地域管辖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
  
  (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
  
  (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
  
  (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的规定: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意见》的规定:
  
  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
  
  1、一般专属管辖
  
  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2: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四、特殊管辖之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侵权纠纷:
  
  1、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几个特殊侵权管辖的确定:
  
  a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b新闻侵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c商标、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六、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1、公司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条为2012修正案新增,希望引起考生重视)
  
  2、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3、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5、运输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6、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7、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民事纠纷当中的地域管辖通常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这几个不同的规定。分门别类的区分开来肯定在记录的时候就比较好记一些,平时不接触这些知识的人的眼中看来,可能会觉得记这些法律知识是有些困难的,可实际上这些都是司法界工作人员每天要面临的一些问题。
  
  


·异地电子眼违章怎么处理?
      异地电子眼违章怎么处理 ,应当按照罚款金额以及省内省外分别对待,省内罚款200元以下,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驾驶员异地违章200元以下,可以在省内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罚款,邮局代办异地车辆违章,每笔收费40元,一般5天办完,罚款200元以上,一般应当自己办理。一、按罚款金额和省内外来分1...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在农村土地建设过程中,土地租赁实际上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在一定时期内所达成的协议,从而实现各自的利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关期限规定仍缺乏一定的认识,对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也缺乏一定的了解,致使会产生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什么? 流转的模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什么? 流转的模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


·自留地和耕地征地补偿有何不同?
      自留地和耕地征地补偿有何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


·农村宅基地被征收之后,可以获得哪几种补偿呢?
      一、农村宅基地被征收之后,可以获得哪几种补偿呢?   1、补偿宅基地本身补偿   首先作为宅基地被征用之后肯定会有补偿的,而具体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大家所拥有的宅基地的面积来决定补偿金额,按照每平方补贴多少算的,但是每一个地区的补偿金额是不一样的,这个还是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的因...


·土地使用权期限90年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期限90年规定是怎样的? 一、土地使用权期限90年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期限90年规定是居住用地的话,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


·征收土地几年闲置可以恢复耕地?
      征收土地几年闲置可以恢复耕地? 一、征收土地几年闲置可以恢复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2年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


·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找哪个部门处理?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如果发生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找哪个部门处理?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如何证...


·年最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束河区片I号,东:邻西安街办事处,西、南、北与玉龙县相接;黄山片I号,东:邻县农业科技学校,西:邻马鞍山,南:邻文笔水库,北:邻束河区片;祥和片II号,北:邻祥云村,南:邻五台村,东:邻东...


·公路占地土地使用证怎样补偿的
      公路占地土地使用证怎样补偿的 一、公路占地土地使用证怎样补偿的 1.基本农田 (1)水田:每亩补偿9.9万元 (2)旱田:每亩补偿5.8万元 (3)菜田:每亩补偿15.6万元 2.农村未利用土地:荒山、空闲地、荒滩、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每亩补偿2.1万元,由村集体领...


·可以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吗?
      可以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吗?不可以。凡是未按照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都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