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地域管辖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
  
  (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
  
  (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
  
  (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的规定: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意见》的规定:
  
  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
  
  1、一般专属管辖
  
  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2: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四、特殊管辖之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侵权纠纷:
  
  1、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几个特殊侵权管辖的确定:
  
  a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b新闻侵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c商标、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六、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1、公司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条为2012修正案新增,希望引起考生重视)
  
  2、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3、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5、运输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6、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7、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民事纠纷当中的地域管辖通常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这几个不同的规定。分门别类的区分开来肯定在记录的时候就比较好记一些,平时不接触这些知识的人的眼中看来,可能会觉得记这些法律知识是有些困难的,可实际上这些都是司法界工作人员每天要面临的一些问题。
  
  


·北京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北京市作为全国交通枢纽中心,在高速公司建设上面一直保持较快速度。修建高速公路,势必会征用到农村的土地。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政府会下发一笔征地补偿款。了解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在高速公路征地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非常有好处,那么北京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年限协议书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年限协议书的规定有哪些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


·山东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山东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山东省作为人口大省,近来经济发展十分迅猛。相应的征地也开展的十分热烈。我们知道征地就会有征地补偿,当地都会颁布相关的规定来进行补偿,相信很多山东的读者对山东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十分感兴趣。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一下吧。 (一) 征地补偿 1...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此外,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2、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此外,也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


·福建道路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
      福建道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指得是政府用于公共事业建设时造成占用土地的,应对群众给予的赔偿。这个政策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原则。福建拥有依山傍海的地理特征,经济也高速发展,因此,城市建设也要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那么,福建道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化话题已经有很长时间,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人们的政治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能够快速的得知政府最新的政策,能够让我们第一时间对政策进行理解实施,让政策能够真正的被人们所体会到。近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的话题也被很多人锁畅聊。那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


·结婚时男方彩礼离婚归谁因为各地的风俗不同
      结婚时男方彩礼离婚归谁因为各地的风俗不同,所以给付彩礼后产出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区彩礼是给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区彩礼虽然给付女方父母,但在结婚后女方会将彩礼带回与男方。给付彩礼的时间对彩礼的性质也会有影响,有婚前给的,也有婚后给的,所以对彩礼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按照规定,如果是经过批准可以去外地的,那么就可以,反之就不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广西2023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广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是什么?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法律援助能不能异地申请?
      法律援助能不能异地申请?法律援助只要满足条件是可以在任何地方进行申请的。二、法律援助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